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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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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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5、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有哪些?

关于房地产的问题一直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所谓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有哪些?下面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产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一定也有所了解了。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同时也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上述内容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欢迎到律图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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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具体表现在:1.所有权。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我国法律绝对不承认所谓“双重所有权”。2.用益物权。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通常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相互之间。不同种类的物权具有相容性,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所有权可以和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两者是可以相容的。
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权属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法律可以推知,同一土地或者房屋设定地役权后,同样可以设定抵押权,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三、抵押权与地役权应受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限制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外的优先效力和对内的效力两个方面。对内的优先效力基本规则如下: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2.他物权并存时,原则上讲究“先来后到”,谁成立在先,谁的效力优先。抵押权和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因此两者的顺序应受上述规则限制。具体有以下情形:1.抵押权先登记设立的,地役权的设立应经抵押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有可能会降低供役地的价值,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2.地役权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经地役权人同意即可办理登记,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价金优先受偿,注重的是抵押物“价格”价值;而地役权注重的是供役地的使用价值,两者互不影响。综上所述,地役权与抵押权可以依法办理登记,且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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