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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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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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5、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内容有什么?

一、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内容有什么?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同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个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应备要件: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房屋共有权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第三方担保承诺书”;委托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或价值协议书;

6、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预告登记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两卖”的现象。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或者不动产时,为保证将来能够拥有这套房子或者不动产的物权,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所购房屋的预告登记,这样在登记机关就留下购买人的相关资料,开发商或者其他部门在未经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不能再把该房卖给第三人。当完成预告登记后,买卖双方成为一种准物权关系,只有完成房屋的实际登记(也就是本登记)后,准物权才能转化成现实物权 (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实现本登记后,抵押权预告登记也要转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在房屋抵押登记的过程中,除了要带好相应的证明文件材料外,还要做好房屋的预告登记。近年为了是房屋抵押登记更加便利,程序也做了相应的简化。具体事项可以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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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具体表现在:1.所有权。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我国法律绝对不承认所谓“双重所有权”。2.用益物权。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通常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相互之间。不同种类的物权具有相容性,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所有权可以和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两者是可以相容的。
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权属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法律可以推知,同一土地或者房屋设定地役权后,同样可以设定抵押权,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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