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二手房居间合同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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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买卖双方应尽量保持理性,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时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2、委托人应当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的事项3、关于居间费支付期限问题,委托人均应以居间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为准,不应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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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通过居间人出售二手房的,需要房屋所有人与居间者之间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在二手房居间合同中,需要约定房屋所有人和居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二手房居间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履行二手房居间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房屋买卖双方应尽量保持理性,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时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接受的是在房屋业主出售房屋的条件之上,来寻找合同标的的买家,反之亦然。

在此,中介公司往往分别向房屋买卖的双方各自取得一定条件,然后游说买卖双方在短时间内进行主要条款的协商。一些中介公司利用当事人急于购房卖房的心理,强烈要求和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方设法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以达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条件。

而如果买卖双方对诸如国家规定的税费、交易习惯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不清晰,特别是出于对某些相对知名度较高的中介公司的高度信任,轻信其从业人员一己之言,又没有证据证明中介人员有欺诈行为,故而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与自己的真实意思有偏差,就只有自认吃亏,不仅要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和中介服务费,还可能因逾期付款等情形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委托人应当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的事项

委托人应对中介公司所报告的事项作实质性的审查或进行必要的咨询,具体来说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若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委托人则难追究中介公司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委托人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继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

2、房屋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有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担保等履行障碍;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

4、相关税费的计算标准和承担主体等;

5、如果是房改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缴清,或业主是否将该款返还给单位。

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如果上述事项存在问题,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诱导当事人先签订合同,会向买方保证协助解决该问题甚至担保该问题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一些当事人信以为真,从而陷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最终致使中介公司可依法不论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均可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

(三)关于居间费支付期限问题,委托人均应以居间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为准,不应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

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阶段交付,以及解决第三点建议中所述问题时支付,其后,居间人却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责任。法院在委托人无证据证明居间人口头承诺过变更具体条款时,只能支持居间人的诉求。

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几乎会相当于双倍支付中介服务。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条款均约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约日或某一时间内支付该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一定的违约计算标准(该标准往往是每日应付款的1%或5‰)计付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还可获取相当于中介服务费一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均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另外,在实践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费和中介的工作进度结合起来,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步骤支付费用,这样比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纠纷。

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二手房居间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二手房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不是很常见,关于二手房居间的一些法律规定估计大家都不是很熟悉。如果你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欢迎咨询律图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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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注意事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二手房注意事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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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履行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
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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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买二手房签订居间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居间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如何签订居间合同 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寻找买卖双方的确是便利安全。但如果没有法律意识还是有很多的风险在里面。如何避免风险,如何签订居间合同,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直至交易成功,需要交易双方有确定的法律认识。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所以,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即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只能是买方或卖方之一。而实践操作上中介公司往往同时与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居间合同,使居间合同由双方协议变为三方协议。虽然是想在时间或程序上加速进程,有方便当事人的便利,但却违反立法本意,并表现出极大的弊端。因此,买卖双方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各方面情况,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写入协议,不能草率签订。比如:意向金和定金的约定,中介费的约定等。 居间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合同签订的前提。很多的中介公司把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连起来或干脆结合起来,使得这两种合同成为一体,给买卖双方很小的犹豫空间,不利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交易的双方只有在签订了居间合同以后,才能就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继而订立买卖合同。而不应当把这两种合同表现为连带的或附带的一同生效。所以,买卖双方应当考量法律规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不要盲从于现实的不规范的实际操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任何的民事协议必须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所以当事人可以对要签订的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以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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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注意事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二手房注意事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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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居间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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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买二手房签订居间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委托协议或居间委托合同中通常会有的霸王条款如下: 1、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 2、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买方将诚意金支付给中介,作为违约赔偿。 3、委托成功,买卖双方均按房屋成交价的 1.5%比例支付佣金给中介方。 4、买房支付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中介机构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卖方收到定金后,借故中止售房将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平均分享。 订立二手房转让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写明转让居间房地产的详细坐落情况。 2.在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方面要有详细规定。对居间方未完成居间合同委托事项的,怎样退还佣金要有明确说明。 3.明确三方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 4.须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证和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房产地址、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须按房产证上的信息准确填写,并留存房产证复印件; 6.了解该房屋其他相关情况:是否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 7.在和中介公司确认委托事项时,最好还要细化代办的时间和违约、赔付条款。 8.所开收据必须用中介公司的专用收据; 9.合同生效时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10买卖双方签字按指印必须确保是当事人签字,指印要清晰可辨,字迹要求清晰。 1 1.为使合同顺利履行,建议合同内容不要随意涂改,若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按指印。
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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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过户签居间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委托协议或居间委托合同中通常会有的霸王条款如下: 1、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 2、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买方将诚意金支付给中介,作为违约赔偿。 3、委托成功,买卖双方均按房屋成交价的 1.5%比例支付佣金给中介方。 4、买房支付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中介机构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卖方收到定金后,借故中止售房将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平均分享。 订立二手房转让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写明转让居间房地产的详细坐落情况。 2.在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方面要有详细规定。对居间方未完成居间合同委托事项的,怎样退还佣金要有明确说明。 3.明确三方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 4.须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证和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房产地址、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须按房产证上的信息准确填写,并留存房产证复印件; 6.了解该房屋其他相关情况:是否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 7.在和中介公司确认委托事项时,最好还要细化代办的时间和违约、赔付条款。 8.所开收据必须用中介公司的专用收据; 9.合同生效时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10买卖双方签字按指印必须确保是当事人签字,指印要清晰可辨,字迹要求清晰。 1 1.为使合同顺利履行,建议合同内容不要随意涂改,若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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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止履行合同应注意什么
(1)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2)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3)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相关知识:借款合同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一般只有贷款人存在中止履行的可能。贷款人在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在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提供贷款资金;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切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由于借款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贷款人,致使划拨资金发生困难的,贷款人也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在履行困难消除后,应当恢复履行。
商标许可人履约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许可人履约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注意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2、注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
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
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出现状况时,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注意对商标权维护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须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当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积极维权。
4、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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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房屋产权性质。2、房屋手续是否齐全。3、明确的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4、双方的付款时间和方式。5、明确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问题。(6)物业费、水、电、燃气、暖气等费用是否交清楚。(7)明确是否涉及他人的户口有没有迁出。(8)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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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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