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审核分包合同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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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签订要及时。2、合同签订要执行会签制度。3、合同签订人要合法。4、预付款问题。5、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六、工程进度控制。
监理审核分包合同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监理是施工单位与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就监督管理工程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监理是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但是有些时候,监理单位也可以监理分包单位,那么,监理审核分包合同是怎样的呢?今天,律图小编您介绍具体内容。

监理审核分包合同要注意以下细节:

一、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二、合同签订要执行会签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要执行会签制度,公司可以明文规定未给会签的合同都属个人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而杜绝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如,项目经理个人或项目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私自签订的各种出卖公司利益的不平等合同。

三、合同签订人要合法。一些项目领导未经法人授权,非法与分包商签订各种合同是分包合同管理混乱的一种表现,项目经理为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付款问题。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分包商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因而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就会处于被动状态,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很多问题出现在各种表现形式的预付款上(包括借款),项目分包工程出现的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

五、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进度控制。有的分包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现象,更有甚者很长时间联系不上分包商,使项目处于很大的被动状态,因此,合同应中明确规定“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七天或虽经甲方同意,但超过约定期限七天,致使工地处于停滞状态达七天以上”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分包合同,要审核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人的资质,工程进度,如果合同不合格的,分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律图网站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到我们律图网站上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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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中选择):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中选择):   .无试用期;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中选择):   .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中选择):   .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04)。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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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哪些方面?
审查分包人资质、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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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的一个朋友的监理合同在审核,不知道要点都有什么,我想咨询一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核要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因此,监理服务合同还应规定出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业主应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资金和保险等服务。当监理单位需要各种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数据和资料时,业主要迅速地想法提供,或者指定有关承包商提供。在有些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条件:
1)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
2)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检测、试验设施在内的有关设备;
3)提供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对国际性项目,协助办理海关或签证手续。
一般来说,在合同中还应该有业主的承诺,即提供超出监理单位可以控制的、紧急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或其他帮助。业主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复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报告书、计划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信函文件。
(7)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在委托合同中除了有关费用和补偿条款外,还应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1)关于附加的工作。凡因改变工作范围而委托的附加工作,应确定所支付的附加费用标准。
2)不应列入服务范围的内容。有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范围不包括的哪些内容。
3)工作延期。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由于非人为的意外原因,或由于业主的行为造成工作延误,监理工程师所应受到的保护。
4)业主引起的失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或其他服务而造成了额外的支出,应当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此不负责任。
5)业主的批复。由于业主工作方面的拖拉,对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信函等要求批复的书面材料造成延期,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6)终止和结束。合同中任何授予业主终止合同权力的条款,都应该同时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投入的费用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条款。
(8)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
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保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所以,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进度表。注明各部分工作完成的日期,或附有工作进度的计划方案。
2)保险。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可以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某种类型的保险。或者向业主提供类似的保障。
3)工作分配权。在未经业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不得把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别的公司。
4)授权范围。即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5)终止合同。当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所做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时、或项目合同遭到任意破坏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应是专职人员。对任何人员的工作或行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
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在监理工程师整个工作期间。必须作好完整的记录并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以便随时可以提供清楚、详细的记录资料。
8)报告。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同业主报告阶段情况和月、季、年进度报告。
(9)一般规定
比较规范的委托合同都包括一般规定的条款,有些是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在国际性合同中常常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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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哪些方面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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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购重组审核要几天,审核要点包括哪些?
1、股票并购重组审核要几天:一般而言,股票并购重组审核需要在6个月内做出批复或者不批复的决议。2、审核要点包括哪些:1、审核关注要点—交易价格公允性2、审核关注要点—盈利预测3、审核关注要点—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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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开的一家小公司,因为现在越做越大,准备资产重组上市了 ,重大资产重组的证监会审核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gt;受理,上市公司发受理公告。
(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gt;审核通过,上市公司发审核通过公告。
(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gt;上市公司发获得核准公告。
核准文件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核准文件失效。必须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法》第24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材料、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此,从证监会受理到拿到证监会核准批文,这个时间就不一定了,一般3-6个月的审核时间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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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之后证监会内部会开“初审会”,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初步结论,然后就报发审委、重组委了。
6、发审委、重组委开会审核,当面对发行人和主要中介进行提问,讨论之后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天宣布,通过审核俗称“过会”,发行人通常会在当天公告审核结果;
7、如果会上没提什么特别问题,或者问题回复完毕,就可以封卷了,所有材料不能改动了;
8、证监会给批文,批文有效期6个月;
9、上报发行方案,启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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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多久?
30个工作日会给相关公司答复 至于核准通过则需要看具体情况。在市场化的今天,企业重组也成为了常见的情况。企业重组都是需要报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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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买房贷款资质审核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买房贷款资质审核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贷款资质审核内容:
1.工作情况:通常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为了确保借贷人能按时还款,为此都会考察借贷人的工作职业来判断其收入水平,而一般公务员、教师、世界500强员工等,和其他职业相比,收入普遍稳定且较高,也就更容易获得贷款。
2.收入水平:借贷人的收入水平是能直接证明其还款能力的,也就是说,收入越高,还款能力越强,自然获贷的几率也就越高了。
3.银行流水:一般在申请贷款时,除了借贷人需要满足有关贷款条件之外,还需借贷人提供有关的银行流水证明,通常在半年以上,这也是申请银行贷款考核的关键之一。
4.个人信用记录:通常借贷人的信用记录也是贷款机构考察的重点,如果借贷人信用良好的话,那么在银行看来,也就具有一定的诚信,自然也就会做到按时还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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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再审后的处理
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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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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