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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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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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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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女职工哺乳期有特别的规定,因为妇女是弱势群体,特别是哺乳期和怀孕期,这是为了保护女员工的健康权益,那么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特别提示:

1、劳动合同顺延,一般无须另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当变更合同条款,劳动者也不应当拒绝用人单位按原条款提出的续签要求。

2、仅仅由于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得作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三、终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出现的情况有很多种。哺乳期期终止劳动合同应把时间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如还有其他疑问,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听听他们的法律意见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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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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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得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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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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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刚生了一个孩子,准备按照我国法定哺乳时间去请哺乳假,哺乳假和法定哺乳时间是一回事吗
[律师回复]
1、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2、哺乳时间可以是晚到一小时,也可以是当天早下班一小时。
实务操作中,有员工希望将每天的一小时累计以后集中休息,这一做法并无法律禁止,也无法律允许,企业若想同意员工的要求,应做好有关书面申请材料保留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哺乳时间的加减乘除
法律是如何规定哺乳时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未休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虽然赋予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享有哺乳时间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安排的情况下就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为它并不属于加班。
在既无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又无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并没有支付该项加班工资的义务。
哺乳期女员工每天早走1小时,但仍利用工作时间挤奶怎么办?
如果哺乳期员工选择晚来或早走1小时,则表示已经享受了哺乳时间。如果哺乳期员工在工作时间授乳,在1个小时内的视为哺乳时间,超过的,应该按照规定请假,并作为事假处理。
但在实践中,往往操作得比较宽松,大多企业就是将原来的授乳时间先给员工享受,即晚来或早走1小时,员工在工作时间仍然可以授乳。
这样一来,实际的授乳时间其实就已经远远高于法定了。如果公司想要严格操作,就可以让员工选择授乳时间的享受方式。是晚来或早走1小时,工作时间授乳请假;还是正常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授乳超过法定时间的请假。
待员工做出选择,公司再进一步严格部门内部的考勤。一旦员工违反了相应规定,可考虑给予违纪处理。这就是哺乳假和法定哺乳时间是一回事吗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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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员工还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要给员工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法律上对于女性员工的哺乳期进行了保护,因此劳动者没有法定工作情形,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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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没有处理过,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你们可以使用相关的哺乳期劳动合同终止知识来解决一下吗?最好详细一点,谢谢哦啦
[律师回复]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有: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1、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2、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
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劳动法》第27条:哺乳期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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