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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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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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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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工程劳务分包,可能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曾听说过。不过也不是任何一个单位都是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此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才行。那到底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综上可知,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具体有四个,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大家可以具体进行了解。同时,关于劳务分包的形式也有三个,即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分包以及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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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
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
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在
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可见第
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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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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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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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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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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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同时规定,降低资质等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很显然,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此时。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责令改正。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人民应当依法受理;情节严重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出借,没收违法所得,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其次,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对勘察。《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我国法律、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认定无效、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吊销资质证书,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在转包的情况下;不得非法扣压: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没收违法所得。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前提有两个;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再次。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规,降低资质等级,

二,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营业执照: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专业分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能否并存在同一家企业
[律师回复] 施工劳务资质
  根据国家在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在最新的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中,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各类的建筑劳务作业,不再受到限制。
  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
  
(2)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3)拥有有办公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要求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高级工。
  
(5)企业中级工人数不少于50人。
  
(6)施工现场管理5人,施工员、安全员、劳务员等配置齐全。
  劳务工程的承包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而在满足了资质申请条件后,企业还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通过审核后方能拿到资质证书。
  资质申请流程
  (1)完成资质条件准备后,带着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申请;
  (2)接受资质申请的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与资质条件相符;
  (3)初审通过的企业,主管部门将材料上交省级建筑部门审核;
  (4)省级建筑部门组织人员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给予公示;
  (5)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未发现的,就会制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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