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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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
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有哪些种类

一、存单质押的种类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三、存单质押的风险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一) 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 月3 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二) 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一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根据我国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2 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2003 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29 条第2 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基于此,银行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四、存单质押可否被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也是造成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后,首封法院不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存单质押被多家法院查封案件中抵押财产的处置主要遵循的还是最大利益实现原则。部分案件中查封法院若拍卖抵押财产后,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的,对查封法院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若首封法院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对查封法院申请人没有实际的利益可言,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被执行人的存单质押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果存单质押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法院应将存单质押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该质押物的价值高于抵押债权额,但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怠于处分,或者其他当事人已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的,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要求移转抵押财产处置权。

通过关于存单质押的种类,存单质押的方式,以及存单质押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的介绍,我们知道对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的问题,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答案,通过以上的学习,我们在以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时候,就会更加的胸有成竹,也希望今天关于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的问题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太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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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
4、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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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存单未冻结。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未按《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办理存单核押或登记止付手续,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足够保证,以致出现了质押凭证因未进行冻结管理,被挂失支取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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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进一步规范存单质押贷款,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存单存期上缩小可质押定期存单范围。为避免专门为存单质押贷款而转存的定期存单,建议对所质押存单的存期给予限定,如一年期存单必须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质押等。这样能有效阻断真正有迫切信贷资金需求的企业以贷款转存定期存单。
(二)从贷款期限上缩短存单质押贷款存续期。正常需求的存单质押贷款仅用于临时调度头寸,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建议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给予限定,如以一年期定期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从资金源头上堵截定期存单的派生。《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存单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只接受自有资金的存单来源。
(四)从处罚力度上加大虚增存贷款的违规成本。监管部门不仅要对简单模式的存单质押贷款进行严厉处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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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后进行存单质押的,一经发现,要对信贷资金管控不力的A行和以信贷资金作质押的B行同时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银行,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来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存单质押才能有效的避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
公积金封存类型不是离职封存 如何解决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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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存申请条件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个人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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