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当事人会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合同的,合同传真属于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之一,那么当事人也会产生“合同传真件有效吗”这样的疑惑,那么,合同传真件的方式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您简单讲一讲这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的传真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1、提交传真件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中输出的版本;
2、提交传真号码两个终端有电数据交换的记录;
3、可证实或作证该传真件存在及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
4、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合同的传真件相关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知道,针对“合同传真件有效吗”这个问题,可以做出明确的回答,只要传真件具有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同时能证明传真件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这充分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在使用传真件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时候同时也应该对使用传真件的注意事项引起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滨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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