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分级认定与管理制度。
省和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与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信用、全员信用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的信用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采取个例即时认定和集中认定相结合的方法。
市、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集中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个例申请的企业,也可以单独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由认定机关颁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集中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其申报对象为连续4年以上的省辖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五条 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2)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3)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第一的原则;
(5)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与牌匾为企业信用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也可用于享受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优先待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二) 申报与考核
第七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5)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6)具有省工商局认可的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县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
(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8)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但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观念,企业各级领导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4)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定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6)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量化标准为:
(1)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外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
(2)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3)近三年来,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应呈现出负增长态势;
(4)企业没有应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5)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第十二条 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
(1)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2)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对考核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及时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考核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在查明情况后是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
(三)认定与命名
第十五条 对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和公示并合格的申报企业,有关考核人员应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有关栏目中填写所考核项目与公示结果的详细情况。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在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质量关。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认定的命名决定。对有疑义的,应重新进行考核和评级。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
对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名决定,在有关省级报刊上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应向认定命名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经批准后予以换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后发生企业改制的,如属企业整建制改制,可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换发荣誉证书手续。如属企业合并和分立,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及时采集和录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与信用状况方面的信用数据。
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完整档案资料。在组织开展企业企业信用管理自律活动的同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市场信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在核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八项材料的同时,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载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经复查合格的,在荣誉证书有关栏目内加盖(贴)“××××年度复查合格”印章。
对复查不合格;信用意识淡薄、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或因破产、注销、企业改制中被重组合并、拆迁等原因处于歇业状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未经上年度复查或上年度复查不合格而未加盖(贴)复查合格印章(贴花),以及未能及时收回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自该年度起自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出其问题,并责令限期改正:
(1)企业领导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2)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未发挥其管理与监督职责;
(4)企业信用管理各类档案资料(含合同管理档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5)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数额大幅上扬(年度同比分别超过40%和20%)。
(6)对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及时追究。
(7)存在其他有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五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2)有符合第24条规定的情况,经两次书面通知而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3)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4)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7)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8)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9)依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被协会除名的;
(10)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复查已达不到第10条、第11条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经催告仍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与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而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有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下级机关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可书面责成下级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撤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荣誉证书及牌匾。拒不交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统一在省级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其命名机关的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并对该企业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做出成绩的信用管理人员予以表扬鼓励。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工作的《登记表》、《不予推荐的通知》、《年度复查情况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回访记载表》和荣誉证书、牌匾、复查合格印章(防伪贴花)的样式、质量规格要求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或下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文就是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注意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需要申请的,您如若想申请就应当准备好申请书等材料提交给行政管理机关来审核。对于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来说在进行招标等业务或者在申请相关手续时都会有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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