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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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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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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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为了让各个企业都能合法有秩序经营,增强企业的信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来规范。那么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律图的小编就为各位做详细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推荐。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认定为主和个例即时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认定与逐级申报。省级认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级每年进行一次。

特大型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四)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六)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牌匾为标志。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享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相关优惠待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模一般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

(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五)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一般情况应呈现出负增长。

(六)对初审合格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县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70分以上;市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80分以上;省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使用统一的软件测评系统,对企业进行评估,也可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通过综合信用评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银行、海关、公安、法院、劳动保障、建设、环保、税务、质监、食药监、安监等同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认定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验收。

省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组成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关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复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委托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复查中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实质性核查。复查合格的,在证书内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贴防伪贴花)。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无故未参加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该年度起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现机关应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认定。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原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 撤销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签订违法合同;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的。

第二十四条 对撤销和退出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认定机关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被撤销和退出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的介绍了。从上面的管理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用这种办法能够增强企业的信用,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希望这些答案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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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江苏省劳务分包的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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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适用于总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 (包清工 ) 的管理。
二、 项目部依据以下条件选择和推荐分包方 (选择和推荐需由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总施工一同参与) ,填写劳务分包评价表,连同 分包方背景资料统一上报区域公司工程管理处 (直属项目上报公司工 程质量管理部 ) 审核。
1、符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
2、劳动力来源情况 (包括劳动力素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 ;
3、劳务分包班组报价;
4、以往与本公司的合作情况。
三、劳务队伍的选择和确定
1、项目部在选择和确定劳务队伍中的职责
项目经理:负责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 员的评审小组。 领导评审小组对劳务队伍进行资格预审和竞标资料评 审。
总施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劳务队伍的施工能力、竞标资 料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等部分内容。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劳务队伍的资质能力评审和竞标评审。
2、项目部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
1
选择原则, 及时向上级上报拟定劳务队伍资质进行审核, 由项目部组 织公开招标,招标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评标结果 传公司相关部门评审,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3、 凡采取竞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的,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办 法,以评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二次报价。为 防止劳务队伍围标, 竞标时应合理确定标底, 竞标报价在标底+1%~ -5%范围以外的为废标。
4、 保证同一竞标内容不少于三家队伍参加竞标, 同一工程类别至 少选择两个以上劳务队伍,以利相互竞争、制约。
5、 劳务队伍的招标选择确定工作, 坚持在公司公布的合格班组名 单中选择的原则, 确因诸多因素选择确定的队伍不在公司公布的合格 劳务队伍名单内,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6、尽量避免使用工程所在地当地劳务队伍。
对长期合作,实力强、信誉好的队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使 用。
7、 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工序或单位工程, 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应 有备选方案。
8、 对投标单位需进行业绩实地考查时, 由项目部召集主要成员共 同进行考查、评定。并整理考查资料。 将各项资料整理完毕,向公司 领导进行汇报
9、 严禁使用被上级公司列入 “黑名单” 或年鉴不合格的劳务队伍。
四、 劳务合同签订与履行
1、合同价款的确定必须以《内部劳务价格指导表》等为参考, 不得突破基准价。
2、项目合同谈判前必须成立谈判小组,并做好谈判策划。
3、 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并按照相应的授权范围 进行。
4、正常情况下必须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严禁 无合同进场施工。 增减工程应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工程变更应及时变 更合同。
5、劳务分包合同须经公司经营部审核后,方能签订。
6、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指标满足合同约定。
五、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考核
1、劳务队伍进场前,必须按劳务费总额的 5%— 10%向项目部 缴纳履约保证金。
2、劳务队伍进场后,项目部负责审核劳务队伍进入项目的资源 必须与承诺一致。如有变化,必须经项目部同意。
3、凡交由劳务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 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严禁分包队伍将工 程再分包。
4、劳务分包队伍负责现场施工安全,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分包工程承担全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现 场管理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劳务分包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 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6、 根据施工现场需求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并与劳务班组依法签订 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项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等制度的落实;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责任制度清晰、 落实到人; 严格执行安全交底、 检查制度,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 劳务工进入施工现场后, 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技能培 训,做到持证上岗。
9、 施工中严格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责任清晰, 落实到人;操作人员清楚技术质量要求; 施工质量符 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劳务工应编成专业班组,由技术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综 合素质好的优秀职工担任班组长,采取小工种、工序承包、工作量包 干等方式从事施工生产作业。
1
1、针对项目实际要求和施工任务制定旬、月、季度计划;按照 业主要求,千方百计完成施工计划。
1
2、项目分包后施工过程中严禁以包代管。项目经理是履行合同 的具体责任人, 也是对该工程实行项目目标管理的第一执行人和责任 人,对分包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效益负全面责任。 1
3、劳务队伍在某项工程终结后,项目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
安全生产、施工质量、 工程实际完成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 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六、劳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1、项目部按月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计量,累计计量不突 破合同总量或设计总量。若突破,必须要有手续完备的变更设计。质 量不达标的工程坚决不计量,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计量总额必须控制在基准总价以内,不得突破基准总价。
3、每月建立各项费用清单。供应劳务队伍的材料必须采用限额 发料进行控制,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
4、按照规定流程每月为劳务队伍办理计量手续。
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劳务费,并监督劳务工工 资发放。
6、项目完工,及时对劳务队伍办理末次结算支付及退场手续。
7、付款应控制在应付余额以内,不得出现超支超付,原则上不 得预付劳务费。
8、所有结算资料必须实行“双检制”,要有计算人、复核人签 字,同时要有劳务队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认可。
9、所有结算资料严格签字制度,对签字不全的结算单据,项目 经理不得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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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当事人有权到当地的征收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征收部门有告知的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其次,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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