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存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8
浏览10w+
陈文元律师
陈文元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6人
专家导读 第三条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公司内部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合同保存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书面协议以及约定的一种法律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以及保障,很多时候都会需要合同,那么对于合同保存管理办法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律图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合同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合同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法律对于合同都有着一定的规定,在社会上需要合同的地方很多,所以也需要一套非常合理的管理方式,法律对于管理方式自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障签署合同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保存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131****3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6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2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8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0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7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社保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1、政策问题。政策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是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但是没有说明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实习期内签订的合同也包含在内。2、具体实施问题。工伤保险规定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较多就会把缴费比例提高或者被停业整改,这样造成一些单位发生了宁愿自己内部消化也不愿意上报社保机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存货人有保管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怎样办理遗嘱公证及保管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10w+浏览
婚姻家庭
75岁老人存款怎么保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要求5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具体金额要看你们当地的标准。 1.交通意外事故导致75岁的老人死亡的赔偿,同样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原则来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只不过因为死者年龄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而不能按照全额标准来得到赔偿而已。 2.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6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保管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仓储存货人有保管权吗,存货人有保留权利吗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什么义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存货人有权利保管仓储吗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保管人存货人有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存单质押谁保管?
根据相关的规定: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66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保存折如何办理?
1、员工入职,公司人事给员工缴纳社保。2、新增社保人员,需要网上提交增员,网上通过之后,人事携带资料,去现场审核。3、通过审核,社保中心会给新增员工社保卡,然后医保存折会邮寄到公司注册地(一般情况下,注意查收。4、没有收到,需要去社保中心咨询。
10w+浏览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怎么办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寄存人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无能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合同保存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