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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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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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2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审批权与签署权相分离”的原则。2、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及其职能部门、二级机构以及县级供电子公司。2、2 公司直属中心机构。
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总则

1.1 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审批权与签署权相分离”的原则。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及其职能部门、二级机构以及县级供电子公司

2.2 公司直属中心机构

2.2.1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公司电力通信设备运维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2.2 广东电网公司信息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合同审查按照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 6.3 条),其他管理制度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3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县级供电子公司除外)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3、规范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定义

4.1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除供用电合同、供用电方案协议、公用电房协议及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协议。

4.2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和盖章、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编号及档案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流程及相关工作。

4.3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4 本办法所称“特大型供电局”是指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佛山供电局、东莞供电局。

5、职责

5.1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公司战略策划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直属各供电局办公室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管工作。其职责是:

5.1.1 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检查其执行。

5.1.2 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编号、审核与合同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5.1.3 根据需要,提出增加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1.4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协助招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起草和谈判等工作,负责复核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5.1.5 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办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工作。

5.1.6 负责合同管理相关信息统计、分析。

5.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职责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是指按职责分工确定或由本单位领导指定,负责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履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是公司本部的合同承办部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含区县供电局、物流中心),是各地市供电局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各县级供电子公司的职能部门,是县级供电子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其职责是:

5.2.1 调查并跟进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对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负直接责任。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

5.2.1.1 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5.2.1.2 商业信誉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5.2.1.3 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条件等。

5.2.2 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5.2.3 对合同项目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对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5.2.4 处理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合同纠纷。

5.2.5 审查合同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负直接责任。

5.3 合同审查部门职责合同审查部门,是负责合同会签审核的部门。合同审查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所有合同均需经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合同审查部门应复核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5.3.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5.3.2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项目资金、资产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合同项目是否纳入公司预算范围,是否有相应、合法的资金来源,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5.3.3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以及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完备性。

6、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除签字、盖章程序外,合同起草、审查、审批和编号等程序,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但物资类合同流程,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

6.1.2 公司本部及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必须以公司或地市供电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6.1.3 合同审批及签署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本部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4 和 6.8.1 条。各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特大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供电局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5 条和 6.8.2 条。其他个人不得批准或签署合同。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为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的第 6.6 条和 6.8.3 条。

6.1.4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6.1.5 合同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书、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6.2 合同起草

6.2.1 合同原则上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或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为主起草。

6.2.2 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6.2.2.1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提出是否适用的意见,会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2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对需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3 合同起草一般应采用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公司没有颁布示范文本的,由各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6.3 合同审查

6.3.1 合同起草后必须送财务部门审查,根据需要送其他业务部门审查。

6.3.2 合同经其他部门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但若采用示范文本的,无需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

6.3.3 各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原则上应按合同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反馈。

6.4 公司本部合同审批

6.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6.4.1.1 公司兼并、分立、解散的合同。

6.4.1.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4.1.3 涉外合同,包括与境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采购合同等。

6.4.1.4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6.4.1.5 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合同,长期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合同。

6.4.1.6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4.1.7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4.1.8 其他未经招投标且标的额为等值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合同。

6.4.1.9 未纳入公司预算范围或超过批准的年度预算的合同。

6.4.2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和 6.4.3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6.4.3 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条规定外的合同,已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4.3.1 除一级物资采购框架协议外,其他已经招投标的合同。

6.4.3.2 未经招投标且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

6.5 地市供电局合同审批

6.5.1 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

6.5.1.1 特大型供电局已列入局年度预算,已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6.5.1.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6.5.1.1.5 除本办法第 6.5.1.1.1-6.5.1.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已经招投标的合同的。已列入局年度预算,未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6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

6.5.1.1.7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1.8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9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10 除本办法第 6.5.1.1.6-6.5.1.1.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未经招投标的合同。 6.5.1.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 6.5.1.2.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000万以下的。

6.5.1.2.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2.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2.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6.5.1.2.5 除本办法第 6.5.1.2.1-6.5.1.2.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2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以下合同授权地市供电局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6.5.2.1 特大型供电局

6.5.2.1.1 二级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6.5.2.1.2 除本办法第 6.5.1.1 和 6.5.3.1 条规定外的合同。 6.5.2.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 6.5.2.2.1 二级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6.5.2.2.2 除本办法第 6.5.1.2 条规定外的合同。

6.5.3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

6.5.3.1 特大型供电局已列入局年度预算,已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5.3.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

6.5.3.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6.5.3.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6.5.3.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

6.5.3.1.5 除本办法第 6.5.3.1.1-6.5.3.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下且已经招投标的。已列入局年度预算,未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5.3.1.6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

6.5.3.1.7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8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9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10 除本办法第 6.5.3.1.6-6.5.3.1.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下且未经招投标的合同。

6.5.3.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审批合同,大型及以下供电局的合同均需经分管领导审批。

6.6 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审批

6.6.1 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6.6.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5 除本办法第 6.6.1.1-6.6.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合同。

6.6.2 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6.1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6.7 合同上报

6.7.1 上报公司本部的合同以下合同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本部审批:

6.7.1.1 公司兼并、分立合同。

6.7.1.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7.1.3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7.1.4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7.1.5 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的合同。

6.7.1.6 其他长期影响本单位经营的重大合同。

6.7.1.7 各单位认为应当报批的其他重大合同。

6.7.1.8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

6.7.1.9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6.7.1.10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1.11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1.12 除本办法第 6.7.1.1-6.7.1.11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2 县级供电子公司上报地市供电局的合同以下合同通过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报地市供电局审批:

6.7.2.1 公司兼并、分立合同。

6.7.2.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7.2.3 涉外合同,包括与境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采购合同等。

6.7.2.4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6.7.2.5 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合同,长期影响县级供电子公司经营的重大合同。

6.7.2.6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7.2.7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7.2.8 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的合同。

6.7.2.9 各县级供电子公司认为应当报批的其他重大合同。

6.7.2.10 除本办法第 6.7.2.1-6.7.2.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

6.8 合同签署、盖章及授权

6.8.1 公司本部合同签署及授权

6.8.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4.1.1-6.4.1.5 条规定的合同,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1.2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1-6.4.1.5 条规定的合同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其他合同,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6.8.1.3 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但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转授权他人签署合同。

6.8.1.4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公司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4.2 条、第 6.8.1.2条规定的授权;公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4.3 条、第 6.8.1.3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1.5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手续。

6.8.2 地市供电局合同签署及授权

6.8.2.1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7.1 条及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的合同,原则上由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签署,但地市供电局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签署或授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2.2 地市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权限:

6.8.2.2.1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批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2.2.2 特大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其有权审批的合同。

6.8.2.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5.2 条、第

6.8.2.1 条规定的授权;地市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5.3 条、第 6.8.2.2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2.4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手续。

6.8.3 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签署及授权

6.8.3.1 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7.2 条及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合同,原则上由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签署,但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签署或授权部门负责人签署。

6.8.3.2 县级供电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权限: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

6.8.3.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6.2 条、第 6.8.3.1 条规定的授权;县级供电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8.3.2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3.4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及归档手续。

6.8.4 合同盖章

6.8.4.1 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管理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由法律工作管理人员兼任。

6.8.4.2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文书(包括附件)应当加盖骑缝章。

6.9 合同履行

6.9.1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6.9.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如实填写《合同履行情况记录表》。

6.9.3 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6.9.4 当合同他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依法采取措施,促使合同他方全面、及时、实际履行。

6.10 合同变更和解除

6.10.1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一份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6.11 合同纠纷处理

6.11.1 发生合同纠纷,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6.11.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统一归档,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签订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6.11.3 发生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充分协助。

6.12 合同编号管理

6.12.1 公司使用统一的合同编码。合同审批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编号。《合同编码规则》见附件 2。

6.13 合同档案管理

6.13.1 在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含附件)及合同审批表,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年度合同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合同管理部门协助档案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合同归档情况纳入合同年度检查与考核内容,并予以通报。

6.13.2 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电子文档,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后,进行电子归档。

6.13.3 档案部门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7、检查与考核

7.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2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直属各地市供电局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予以奖惩。各项考核内容及分值见《合同考核评分表》(附件 5)。

7.3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直属中心机构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地市供电局合同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单位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县级供电子公司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将检查情况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检查与考核方式以抽查为主;抽查量不低于各部门(单位)当年签订合同总份数的 10%。各项考核内容及分值见《合同考核评分表》(附件 5)。

7.4 奖惩措施

7.4.1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年一年度公布上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对考核评分前 5 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7.4.2 合同管理考核评分作为公司年度法律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依据之一。

8、附 则

8.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8.2 公司物流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物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颁布施行。

8.3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策划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关于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是一个很好供用电合同管理模板。了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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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据要点: 1.书面分居协议,可双方签署或单方确认; 2.录音资料,如双方承认分居的陈述; 3.一方外地住房租赁契约或分居通知; 4.社区居住证明,证实居住地与户口不符; 5.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证明感情破裂及分居的材料; 6.共同好友、亲属或邻居的证词也有助证明分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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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经友好协商,特就购销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商定结帐方式为:实结。
1、甲、乙双方每月对帐一次。
2、甲方与乙方结款依据为乙方开具的发票和甲方的入库验收单。
二、乙方责任:

1、保证货品价格公道,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北京市区统一货价。

2、保证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杜绝“三无”产品。

3、保证货品质量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出现严重的危及到人身健康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没收乙方所供货未结全部货款,以视处罚。

4、乙方要保证手机或坐机24小时通畅,便于甲方及时要货与沟通。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送货,如出现送货不及时给甲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乙方全部承担相关责任。

6、协议期间如发生乙方法人变更等情况时,应提前通知并将更改后的有效证件传至甲方备案,如乙方停业、外出等临时情况出现送货有变动的,要及时安排好临时接替人员,提前通知甲方,并将转交代理人员联系方式告知甲方,以保持供货需要。
三、甲方责任:

1、按照每日需要货品,根据使用部门提前下的申购明细单,库房人员要提前八小时通知乙方要货,并提供准确、真实的货品名称、品牌、规格及要求,便于双方工作顺利开展。

2、如遇紧急情况要货时,甲方应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乙方,与乙方及时沟通,以准保作用部门需求。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从签定之日起开始生效,如乙方因单方问题想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未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所有损失均有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甲方管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执行中遇到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 / 2 ~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后才可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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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广西这边工作,家里爷爷去世了,想请丧假,想请问一下在广西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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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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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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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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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亲戚被判的管制刑,但我们一大家人都不太懂法,管制刑是什么样的?管制刑的内容有哪些?想详细一点的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继79年刑法规定了管制刑以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作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但对管制刑作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在于管制刑的执行上,主要表现在:取消了有关罪犯必须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的内容;将原来规定的迁居或者外出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改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增加了有条件地停止行使公民的言论等自由权利和限制会客的两项内容。现行刑法总则的第38条至第41条以及分则的有关罪名中,管制刑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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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医疗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工资的80%发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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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小姐妹和他的闺蜜一起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了拘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详解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以下简称《解释》), 自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现就《解释》 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997 年修订刑法时 ,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 、拦截 、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 ;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论证 ,起草了《解释》。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 、2013 年 4 月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 ,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一 )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 ,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而从实践情况看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 ,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必要首先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明确 。此外 ,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 、基础性问题 。如不对此作出明确 ,则在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等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 。鉴此 ,《解释》第 1 条首先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 1 款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 、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第 2 款规定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 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 。 传统刑法
理论认为 ,寻衅滋事只能表现为无事生非 。这一观点有失妥当 。 从实践看 ,“无事生非型 ”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 ,甚至从极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 ,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 ”才属于寻衅滋事 ,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 ,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 ,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尽管事出有因 ,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 ,也破坏社会秩序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当然 ,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 ,经行为人请求 ,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则不应认定为 “寻衅滋事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3 款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债务等纠纷 ,特别是基于积怨 ,实施殴打、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 ”,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但是 ,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拒不改正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根 据 刑 法 和 《解 释 》规 定 ,对 此 种 情 形 以“寻衅滋事 ”论处 ,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为条件 。 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 ,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 ,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经对某地 2010 年 至 2012 年 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抽样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共 701 件 ,占案件总量的 89.07% 。 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 ”的认定标准 ,意义重大 。 《解释》第 2 条 明确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 ”,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实施上述行为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 (三 )关于追逐 、拦截 、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 3 条 明确,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1)多次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2)持 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的 ;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 、生活、生产、经营的 ;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四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 37 条第 3 项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
上 ”,属于“情节严重 ”。经研究认为 ,这一规定不尽妥当 。一是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审 理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释》 的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如规定“强拿硬要”二千元以上的 ,才属于 “情节严重 ”,将导致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有失平衡 。 二是强拿硬要与任意损毁 、 占用,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不宜适用同一 数额标准 。 《解释》第 4 条 明确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 占用公私财物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 、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的财物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6)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五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 5 条 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成 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明确在车站 、码头 、机场 、医院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 、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 、公共场所的人数 、起哄闹事的时间 、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六)关于纠集他人 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纠集他 人多次实施寻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 第 一 款 行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具体理解存 在 不 同 认 识 ,主 要 集 中 在 如 下 三 个 问 题 :
(1)应 否有时间跨度的限制 ;(2 )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须构成犯罪 ;(3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 是否须未经处理 。经研究 ,《解释》第 6 条规定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未经处理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 ,对寻衅滋事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 刑 ,可以并处罚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至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 ,《解释》未作限制,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 ,均可计入。 (七)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解释》第 7 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 时 的 处 理 规 则 ,即 “从 一 重 处 断 ”,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 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八 )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 《解释》第 8条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的从宽处理作了规定 ,明确行为人认罪、悔罪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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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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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哥哥因为公司管理的问题,想学习一些有关经营者管理的资产负债表的知识,向大家求教一下,经营管理的资产负债表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来总体了解资产报表,报表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张表遵循一个恒等式,就是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表的右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映了融资策略和实力,负债是企业的借贷状况,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先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J是因为企业要生存,首先要有实力和资金,如果负债的比例过大,应付账款过多,借贷过多,那么企业的资本并不雄厚,授信额度就会受影响。另外就是可以看出企业的实力,看报表首先看一下有多少注册资本金,也就是所有者权益。  从报表的左边,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企业的钱借来以后,做了什么事情:是买了固定资产还是投入到流动资产,还是买了无形资产,这些资产的比例结构是什么样的关系。比如说,商贸企业可能流动资产比例比较大,工业企业可能固定资产比例比较大,进行生产得有机器、厂房、设备,就要进行大量投资,这个大量投资就列入固定资产中,那就能看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看出钱来了以后往哪里花了,也能看出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所以,资产负债表从总体上来看,右边看融资和实力,左边看企业的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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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合同法产假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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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公司,现在要找供应商给我们供货,我找到了一家,对方让我签合同,请问供货协议书范本有没有?
[律师回复] 供货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总经销的商品供乙方超市销售,详细供货商品名称由乙方参见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由乙方自行选定。
  
二、供货价格:具体价格参见乙方提供的价格表。
  
三、产品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附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货,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合理索赔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四、送货及验收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________市区的超市直接送货到其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若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后出现数量短少、品种不附或损坏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乙方在或异地开店,则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上,甲方代办托运,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市场维护:为了维护整体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品的正常零售价应不低于甲方供价的____%-____%之间进行销售,以免因销价低而影响整体市场或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商品滞销。
  
七、退换货规定
  
1.若因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持期内,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2.若因商品滞销,乙方应在离商品保质期前一月以上要求甲方退换货,否则,甲方对一切过期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3.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原因,甲方不予退换货。
  
4.甲方事先申明或有明文规定,不能退换货的商品,甲方一律不予退换货。
  
5.乙方所产生的一切退货必须有甲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确认其退货,乙方无权凭单方面出具的退货单扣出甲方货款。
  
八、价格调整:在合作期内,若市场因素或厂家供价调整,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也应在此期限内全力配合甲方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否则甲方不对因价格不附停止送货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九、关于订货:乙方每次补货时,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业务人员或传真书面订单,以避免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缺断货现象。
  
十、乙方配合: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重视所供货商品,给甲方系列商品提供较好的陈列位置,且保证合理的陈列面,并在店内条件允许情况下,给甲方商品提供免费堆头或端架,以达到最佳销售效果。
  十
一、促销支持:在合作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及厂家政策支持等情况,合理给予乙方促销政策支持,对甲方给予的促销政策,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支持,并不予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
二、款项保证:乙方承诺,对甲方的货款,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
三、关于费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包括入场费、促销费、检验费等),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无权单方面从甲方货款中扣出。
  十
四、合同执行
  
1.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若双方在合作期内有分歧,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导致清场的,则双方应在清场后一月之内货款两清,否则,违约方每天应按未付款____%赔偿对方违约金。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十
五、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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