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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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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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合同管理实行领导主管、合同管理部门统管、承办部门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归口管理原则。2、分级管理原则。3、审核、会签原则。4、全过程控制原则。5、奖励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六)维护路局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铁路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一、铁路建设程序制度

(1)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4)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5) 后评价阶段。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运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价,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

二、铁路建设管理责任制度

(1) 建设管理单位责任

1、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租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4、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7、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8、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2) 勘察设计管理责任

1、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2、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3、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4、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3)施工管理责任

1、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3、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4、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5、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6、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7、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工工程。确需分工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8、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4)建设资金管理

1、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

2、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3、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4、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5、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拔,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6、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总结以上内容,是铁路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大概内容,铁路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它的建设管理非常重要,都需要认真按照规定执行。而以上的内容只是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很专业特殊内容,铁路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若需要深入了解还需进一步咨询律图周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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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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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企业的认定标准
“新规定”里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概念。按照2020年修订的《铁路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而今铁路分局已撤销,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出资到与地方合资等多种形式,数量也不仅止于十八个铁路局。如何界定铁路运输企业,成为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
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该法中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随着铁路逐步发展,国有独资的铁路经营模式已逐步被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等模式所替代。铁路运输企业的认定标准亦应适应时代的变迁。因此,从事公共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国有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合资铁路,都应视为铁路运输企业。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应以营业执照上是否记载从事“公共铁路客货运输”的特许经营范围为准。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必须经国家铁路局相关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因此立案时以此为标准判定铁路运输企业即可。
四、延伸服务合同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
1、铁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主体
关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主体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延伸服务的主体应当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其承运义务之外,提供延伸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从事延伸服务的主体是否为铁路运输企业,只要它从事的业务是铁路延伸服务,就可认定是铁路延伸服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铁中院调研组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一是铁路专属管辖实为一种事物管辖,即以案件性质不同而确定的专业审理的管辖制度。铁路延伸服务是从属于铁路运输的一种服务业务,应以其案件性质来确定由铁路专属管辖,而非以从业主体是否为铁路企业来界定。二是铁路市场化经营后,运输主业从事延伸服务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是铁路多种经营企业(非铁路运输企业),甚至是社会上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从事该项活动。限定主体要件,不符合市场的现实状况。三是依照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铁路延伸服务经营主体为: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向货主提供延伸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延伸服务的经营者。
2、铁路延伸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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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送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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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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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目前,尚未查到有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明文规定,从专业概念上讲,铁路应当包括铁路线、桥、隧、站,铁路道床、路基,以及铁路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电力、给水、安全保护(警示标志、限高架、自动报警装置)等固定设施,还应包括为满足检修需要,建立的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
铁路的附属设施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我们建议设立一个判断标准,即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防灾的设备及房屋建筑设施等应认定为铁路附属设施。
2、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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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指的是用口头的方式、书面的方式或电子的方式传输(传达、传递)的知识、新闻,或可靠的或不可靠的情报。声音、文字、数字和图像等都是信息表达的形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应认识到信息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资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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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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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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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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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代理型CM模式  该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属管理承包模式组织结构。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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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方面应在规范、强化招标行为的基础上,执行国的新经济合同法,加强签约的可靠性和合同执行中的变更管理,掌握和运用索赔技术,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经济履约经营中的作用。
2.质量管理方面应按国家新规范、新标准、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建立建筑企业质量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建立施工项目质量体系,扎扎实实地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吸取各方面的施工经验,把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产品(项目)上来。
3.进度管理方面要在加强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编制施工项目的滚动式计划。采用网络计划的形式并组织流水作业,绘制“S”形曲线或“香蕉”曲线,以方便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计划的调整。
4.成本管理方面,加强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动态控制、核算和分析等各个环节,以月控制年总结的办法,努力在承包成本计划成本的基础上降低实际成本,以增加经营利润。
5.安全管理方面,关键在于安全思想的建立、安全组织(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安全教育的加强、安全措施的设计,以及对人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引进风险管理技术,加强劳动保险工作以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着重做好班前交底工作,定期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把不安全的事和物控制在萌芽状态。
6.信息管理方面,企业应建立项目信息中心,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在数据处理和信息传递中的作用,做到施工项目管理手段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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