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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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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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的筛选是有一定的前提及标准的,那么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有哪些?如若有用户对该职业有兴趣可参考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是通过考核的,需要明确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自身进行哪些相关的管理。

一、司法鉴定人员资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从上文我们可得知,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是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条件作为支撑的,并且需要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再通过司法机关的考核即可上任。而在职之后需要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鉴定过程中一切以合法性为准则。并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许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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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那些条件
1、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4、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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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人员资质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鉴定人员资质:
一、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
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
四、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物证技术学、司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五、思想品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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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资质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人员资质:
一、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
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
四、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物证技术学、司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五、思想品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鉴定人员条件: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和司法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方面,各级人民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委托司法鉴定,要认真审核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签订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7日,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书面报告人民。
各级司法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定期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通报。人民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司法要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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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哪些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人员条件: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和司法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方面,各级人民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委托司法鉴定,要认真审核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签订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7日,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书面报告人民。
各级司法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定期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通报。人民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司法要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67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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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人员条件: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和司法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方面,各级人民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委托司法鉴定,要认真审核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签订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7日,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书面报告人民。
各级司法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定期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通报。人民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司法要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情况。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可以划分为二级: 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七)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二级 (一)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法律规定对工程鉴定资质的要求体现在鉴定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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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风险?
1、严格审核司法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资。2、以公开保证公正,设立第三方权威监督机构。3、法院完善相关起诉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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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怎样质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可以划分为二级: 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七)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二级 (一)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法律规定对工程鉴定资质的要求体现在鉴定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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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资质条件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大于二十万、有从事鉴定的仪器及鉴定业务人员大于三人等。在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法鉴定业务范围,审查鉴定业务资格和能力,限定业务范围,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的。所以,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业务范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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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应该怎么质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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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
1、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4、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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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鉴定材质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 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质量鉴定委托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问题是人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问题,那么具体来分析一下。 一、工程质量鉴定委托书 基本格式如下: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2、工程地址: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3、建造年份: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4、设计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5、施工单位: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6、建筑面积、层数:见委托鉴定项目清单。 7、结构类型。 三、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四、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2、鉴定费用:按 元/平方米(按评估发证面积)进行结算。
如何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审判权力。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原则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适用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原则。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各地因经济等原因会有所差别。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结合案件标的无价值的具体情况,还是可以计算出工程质量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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