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否定了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阶段对普通人意见的审查可分为两个阶段:开庭前的审查与法庭审理的审查。开庭前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182条第2款要求确定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规定,审查的重点应当是普通人意见是否具有“法庭准入资格”。这种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实际包括证明力的审查与证据能力的审查。具体而言,也就是需要审查普通人意见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法庭审理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该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普通人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要取决于该意见是否具有相关性与可信性。从意见的形成过程来看,不管是普通人意见,还是鉴定意见,均是意见主体将所掌握的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用于某种事实,通过推理获得一种个人意见。这种个人意见是否符合事实而具有可信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作为意见基础的事实是否充分可靠;二是意见主体是否掌握了与作出某种推论所需要的事物因果关系相关的知识;三是意见主体是否忠实地将这种因果知识运用于基础事实,从而得出合理的意见。将以上两个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概括起来,实际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普通人意见获得的合法性;二是普通人意见内容的相关性;三是普通人意见主体的适格性;四是普通人意见内容的合理性。由于目前对于非法取证的论述较多,普通人意见获得的合法性问题与其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并无重大区别,本文不再对此进行论述,而只针对其他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
民事诉讼法否认了普通人的意见证据,将意见证据分为证人意见证据和鉴证人意见证据。鉴证人的意见由于其具备专业知识而被采纳。证人的意见证据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出于对案件专业性的考虑,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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