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在民诉中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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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否定了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意见证据规则在民诉中的规定

一、意见证据规则民诉中的规定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否定了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阶段对普通人意见的审查可分为两个阶段:开庭前的审查与法庭审理的审查。开庭前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182条第2款要求确定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规定,审查的重点应当是普通人意见是否具有“法庭准入资格”。这种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实际包括证明力的审查与证据能力的审查。具体而言,也就是需要审查普通人意见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法庭审理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该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普通人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要取决于该意见是否具有相关性与可信性。从意见的形成过程来看,不管是普通人意见,还是鉴定意见,均是意见主体将所掌握的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用于某种事实,通过推理获得一种个人意见。这种个人意见是否符合事实而具有可信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作为意见基础的事实是否充分可靠;二是意见主体是否掌握了与作出某种推论所需要的事物因果关系相关的知识;三是意见主体是否忠实地将这种因果知识运用于基础事实,从而得出合理的意见。将以上两个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概括起来,实际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普通人意见获得的合法性;二是普通人意见内容的相关性;三是普通人意见主体的适格性;四是普通人意见内容的合理性。由于目前对于非法取证的论述较多,普通人意见获得的合法性问题与其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并无重大区别,本文不再对此进行论述,而只针对其他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

民事诉讼法否认了普通人的意见证据,将意见证据分为证人意见证据和鉴证人意见证据。鉴证人的意见由于其具备专业知识而被采纳。证人的意见证据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出于对案件专业性的考虑,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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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区分为行为证人(也有人称外行证人或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并规定证人必须以口头方式出庭作证,并且所陈述的证言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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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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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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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指什么
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看出,意见证据是基于证人所感知到的事实而做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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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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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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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见证据,我国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
证人在其直接感受到的事实的基础上,推论争议事实是否存在,法律上称为意见,证人以此推论所作的陈述,称为意见证据。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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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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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一)停止侵害,也可以合并适用,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八)赔偿损失。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重作、更换; (六)修理、名誉、荣誉,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继续履行,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其规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五)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财产权益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没有侵权人; (二)排除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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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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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我们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需要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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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是什么?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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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77条不是已经废止了吗?还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吗?
[律师回复] 楼主你好,本条应该区分对待
1、《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简而言之,该法前半句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半句认为,对共有物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目前的通说,但是物权请求权到底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一条做出正面规定,但是在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争议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认为适用,而我国学界统基本已经统一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假设你的房子被我物权占有二十五年,那么若适用诉讼时效,你确实还是拥有这房子,但是你却不能享有盖房子的半点利益,岂不可笑
3、另外要注意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包含在其中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包括继承资格与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在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中,很可能会产生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当被继承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非法排他性占有时,应当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继承人有特别事由需要提前分割时,应当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综上所述,《民通意见》第177条没有因与《物权法》正面冲突而失效,实际上反应了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而并没有失效,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我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律师回复]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
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
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
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
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
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
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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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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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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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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