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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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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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有纠纷、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土地租金、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同一权利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卖给非本集团成员的、林地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等等。另外,土地证是经过从下到上多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的使用证明。有了土地证才能办理房产证。没有通过审批的就不能办理土地证。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的原因有哪些?

土地证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之一,在不动产权登记没出台之前,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但有时候,房子的开发商可能就办不来土地使用证,那么,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的原因有哪些?详情见下文。

一、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怎么办?

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开工建设前应当已经取得五证,其中就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个人买的房子只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显示在房产证中有一栏叫宗地证号的地方,这是整个小区的土地号,如果你这个房产证上这一栏是空的,就有可能是五证不全的房子。

业主可以依据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它如果违反了规定去履行办证的义务,它要承担责任,当然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司法解释都讲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提到土地使用证,但是房屋的建立是在土地之上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根本就谈不上房屋所有权,而在有一些地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证必须都要去办理的。在合同当中应该有约定,什么时候办理房产,什么时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严格上说,土地使用权正应该在房屋竣工之前就应该分割好,大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最后分割到小的业主都应该要分割、预售。

二、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有多种;土地有纠纷、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土地租金、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同一权利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卖给非本集团成员的、林地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等等。另外,土地证是经过从下到上多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的使用证明。有了土地证才能办理房产证。没有通过审批的就不能办理土地证。

原因有多种情况,第一,开发商五证不齐全,办理不了土地使用证也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第二,土地使用权有纠纷,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权利瑕疵,纠纷没解决之前,国土部门也不会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所以,一旦开发商办理不了土地证,那就要注意采取法律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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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土地使用不了是因为什么原因?
工厂土地使用不了很可能是因为土地使用证过期了。工厂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在出让和转让条例当中,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其中时间最长的就是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时间是70年,工业用地到期以后根据当地政策办理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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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律师回复]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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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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