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赣州颁布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对赣州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此次更新是针对近几年赣州的发展和土地改革的需要,结合实际对征地补偿等措施做出的阶段性调整,律图将在本文将赣州征地补偿办法概括为十七点为您阐述,使您更清晰的了解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将章贡区、南康区、开发区、蓉江新区、赣县区五个区统一纳入了本办法执行范围。旨在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办法规定,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规划建设区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本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筹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征拆事权作了规范。本办法明确了五个区政府(管委会)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责任主体,并将七项实质性事务明确由其负责,职责清楚,权力界限明晰。
(五)明确了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强调阳光操作。
(六)考虑到我市中心城区内土地资源趋于紧缺,采取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本办法对预留用地明确了货币化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不再“兑现”土地。
(七)本办法对合法房屋面积提出了四项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八)增设了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四种情形。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确认和从严打击,让违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
(九)对拆迁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标准作了小幅上调。原65号令执行中,有些补偿奖励已显偏低,本办法对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等作了小幅上调。
(十)本办法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类似做法。增设了对农村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定性和补偿标准。
(十一)本办法对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设定了需经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两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证被征迁企业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把控审核关。
(十二)对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象作了条件限制,并明确了人均安置面积。本办法规定了可选择房屋安置的三个必要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同时,也明确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十三)为了体现更加合理公平,本办法将65号令“增计安置人口”改为 “每户增计35平方米安置面积”。
(十四)本办法明确了“立户”概念,并对户内人口的分户如何认定作了限定。即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十五)明确了货币补偿安置款的组成和购房补助的确定方式。即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助两部分组成。购房补助上限标准按照征收当年前三年该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实行一年一调整。
(十六)明确了可享受购房补助的合法住宅面积上限。即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进行补助。
(十七)明确了度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上限标准。
赣州征地补偿办法主要更新了一些名词的定义范围,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根据赣州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的调整了征地补偿的计算金额。总的来说,赣州征地补偿办法明确了责任,阐明了概念,调整了补偿金额,确定了补偿方式,使赣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更加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征地造成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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