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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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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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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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也都会碰到问题,国家也规定了对土地使用进行征税的要求,那么该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呢?纳税义务人又都有哪些义务呢?今天律图小编就来为你解答一下。

(一)如何界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3)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缴纳。举例一:某总公司拥有一幢办公楼,其中将一层写字楼无偿给分公司使用。由于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明确为总公司,不存在土地权属人不明确或者共有的情况,所以应由总公司全部缴纳土地使用税,而非由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简单来说就是: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征税。 (5)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具体规定

(1)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3)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综上所述,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通常都可以算作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相信在知道了以上征税范围和征税依据后大家能对土地征税更加了解了吧,我们也能更加合理合法且无顾虑的使用土地,使土地利用率更高。让家人居住用时更放心更安心,让公司营业时也能有个固定的办公地点稳稳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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