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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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商业活动需要依法实施。因此,在新的公司法修订了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条款后,相关企业就会关注到非货币出资应该注意的几方面问题。那么,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有哪些?

(一)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

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非货币出资时也需要依法履行评估作价等相关义务,明确违反后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您可以继续阅读延伸内容,寻找些许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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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
[律师回复] 对于为什么说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主要是动产,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商业秘密权。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也可以用实物,具体可分为,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即人民币。3,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1;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股东出资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需要一定的场所。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2,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所以。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商标权,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经过审查批准后。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知识产权、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商号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专利权,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由此可见:
第一。4。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但是,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实物实物指有形物,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植物新品种权
拆迁补偿非货币性补偿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谈到“拆迁补偿费”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方式可归纳为两种: 一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另一种方式是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大多数企业在会计上一般收入处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也没有作为“房屋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拆迁补偿标准专题 拆迁费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处理 一、核算透析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只将收到补差部分确认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其实是错误地使用了会计政策,虽然少交了置换部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觉得有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税金的话,企业也只有吃哑巴亏如实上缴,同时也不能将该部分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 从会计的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经济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出现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使得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本公司上一年完工实际已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先进行账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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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
1、制造的要求不一样。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2、依据不一样。“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3、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4、处刑宽严不同。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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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修订合同,修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律师回复] 合同修订往往要“戴着镣缉工光继叱荒癸维含哩铐跳舞”,并且还“限时限速”。那么,到底应该如何修订合同,修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下文作出介绍。
一、修订前的准备:切记,别忙动笔。一)了解合同背景二)批判阅读合同:
1、理解客户意图“一定要改什么,可以改什么,可以不改什么,一定不要改什么”。
2、以“离婚思维”尝试将合同相对人假设为两种人---粗心人或坏人---进行逆向思维,这比反复看合同更有效。
3、考虑“平衡”三)做好准备工作:寻找参考资料;理清修订思路。
二、
第一次修订:性质和框架一)合法性:审查法律关系;审查履行程序;审查生效条件;避开法律泥潭(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的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二)建好结构和框架三)排版:此时排版有利于为合同整体修订打好基础。
三、
第二次修订:内容和表达一)审核模块:各模块内容齐全二)分清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侵权原因;违约原因。三)控制风险:
1、在界定违约责任时,优势方采“唯结果论”,劣势方修订时多采“唯原因论”---如在某些违约责任条款后加上“但非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2、合理界定损失范围。
3、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四)优势方和劣势方合同技巧优势方常用攻势:宽以律己,严以待人,保留单方解除权。劣势方攻防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交易惯例,不符合公平对待原则。---可以反复运用这三个理由进行合同修订和谈判五)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促进交易,而不是扼杀交易。六)表里如一:统一外在表达和内在意思;统一前后用词和句式;
四、
第三次修订:润色和细节一)润色:提高用词准确度;提高写法精确度;去掉不适当的写法二)除虫:错字,别字,主体反转,分段不当,结构繁杂,语义模糊等三)数字:定稿前,专门核查。四)版式:美观
如何修订合同,修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律师回复] 合同修订往往要“戴着镣缉工光继叱荒癸维含哩铐跳舞”,并且还“限时限速”。那么,到底应该如何修订合同,修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下文作出介绍。
一、修订前的准备:切记,别忙动笔。一)了解合同背景二)批判阅读合同:
1、理解客户意图“一定要改什么,可以改什么,可以不改什么,一定不要改什么”。
2、以“离婚思维”尝试将合同相对人假设为两种人---粗心人或坏人---进行逆向思维,这比反复看合同更有效。
3、考虑“平衡”三)做好准备工作:寻找参考资料;理清修订思路。
二、
第一次修订:性质和框架一)合法性:审查法律关系;审查履行程序;审查生效条件;避开法律泥潭(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的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二)建好结构和框架三)排版:此时排版有利于为合同整体修订打好基础。
三、
第二次修订:内容和表达一)审核模块:各模块内容齐全二)分清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侵权原因;违约原因。三)控制风险:
1、在界定违约责任时,优势方采“唯结果论”,劣势方修订时多采“唯原因论”---如在某些违约责任条款后加上“但非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2、合理界定损失范围。
3、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四)优势方和劣势方合同技巧优势方常用攻势:宽以律己,严以待人,保留单方解除权。劣势方攻防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交易惯例,不符合公平对待原则。---可以反复运用这三个理由进行合同修订和谈判五)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促进交易,而不是扼杀交易。六)表里如一:统一外在表达和内在意思;统一前后用词和句式;
四、
第三次修订:润色和细节一)润色:提高用词准确度;提高写法精确度;去掉不适当的写法二)除虫:错字,别字,主体反转,分段不当,结构繁杂,语义模糊等三)数字:定稿前,专门核查。四)版式: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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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区别何在
1、制造的要求不一样。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2、依据不一样。“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3、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4、处刑宽严不同。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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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补偿的非货币性补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谈到“拆迁补偿费”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方式可归纳为两种: 一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另一种方式是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大多数企业在会计上一般收入处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也没有作为“房屋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拆迁补偿标准专题 拆迁费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处理 一、核算透析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只将收到补差部分确认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其实是错误地使用了会计政策,虽然少交了置换部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觉得有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税金的话,企业也只有吃哑巴亏如实上缴,同时也不能将该部分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 从会计的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经济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出现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使得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本公司上一年完工实际已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先进行账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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