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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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出鉴定,2、提交材料,3、受理,4、组织鉴定,5、进行鉴定,六、作出结论,七、送达鉴定结论,八、再次鉴定,九、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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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话,是可以获取工伤赔偿的,当然,前提是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果也是获取赔偿多少的一个依据。工伤认定一定要及时,不是说你想什么时候办就什么时候办的,这其中有一个详细的流程。那么在长沙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有需要的话,请看下文。

一、长沙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5、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6、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其实如果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不管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还是由受伤职工及其家属申请认定,这时都需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提出申请。当然,申请工伤认定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具体工伤认定程序的内容,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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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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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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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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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长沙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具体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1、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长沙房产交易大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2、根据表内要求,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民营、私营、股份及无单位人员到各区住房办盖章。  其中,芙蓉区住房办(0731-)位于蔡锷南路100号;天心区房地局公房科(0731-)位于劳动广场;岳麓区住房办(0731-)位于麓山路1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中心(0731-)位于东风路224号;雨花区住房办(0731-)位于曙光中路527号赤岗冲。(以上资讯均来自长沙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携带各种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4、持资格确认单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  
5、持资格确认单和购房正式合同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2号窗口进行复审和合同鉴证,核发准购单  
6、凭鉴证合同和准购单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手续  2011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细节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楼市分析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五个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湖南日报、长沙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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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部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的工伤认定部门。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索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十五天之内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
四、受理:材料齐全、管辖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为管辖或时效问题不予受理时,也要书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举证责任:如果是职工申请,职工要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受伤的过程及医疗资料进行举证。
职工或职工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处理: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工伤”、“视同工伤”或“不是工伤”的书面结论。在该书面通知中,应当告知职工和用人单位不服结论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提起行政诉讼。
七、救济渠道: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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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长沙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长沙工伤认定材料
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一寸免冠照片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详细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附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认定书;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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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鉴定人一寸免冠照片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详细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附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认定书;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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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
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同意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
4、营业执照;
5、企业印章或公安部门收缴印章的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要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1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2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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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执行证书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提出申请。
2.本处审查债权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期限:3日)
3.本处向债务人核实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期限:证据材料完整之日起2日內进行核实)
4.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收到债务人确认文件之日起5日内)
二、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见样式);
2、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见样式);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
5、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放款凭证等);
6、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还款明细、债务人还款账户明细记录等);
7、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见样式);
8、若债权人已进行债务催讨的,提供相应的催讨文件;
9、若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或登记文件。
10、公证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强制执行公证怎么申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恰当时,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具体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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