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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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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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即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及使用,以下就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为例进行说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即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三、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

(一)擅自占用土地者;

(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

(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

(四)违章建筑者;

(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

(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

(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

(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

(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办理,2009年后新建的小区还需到开发商或物业领取预分割登记转让证明一份,方能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是:证书工本费20元,土地登记费13元,合计33元/本。另外,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需要年检,根据现行政策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用按年缴纳费用。

我们可以了解到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后,行政机关会进行审核,如果没有暂缓发证后不予发证的情况时,当事人即可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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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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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
3.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办理材料
1市人民政府同意用地批复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2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3选址意见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4预审报告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5用地申请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7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8市城规局出具的整套资料(图、表、证、书)原件
9涉及消防、环保、地质、矿产等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10交清地价收据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11国土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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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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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口月 口季度 口半年 口年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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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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