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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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工伤认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简单、笼统,不具体,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2、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执行不到位。

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这些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各类大企业蓬勃兴起,致使到企业务工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只要务工就会有不同方面的伤亡,所以,近年来的工商认定案件也就越来越多。此类的行政案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特别明显,因此协调起来也就特别的难,无论怎样判决,总会有一方感觉到不满意,此类事件这些年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难。然而,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下面给大家分析下:

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一、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工伤认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简单、笼统,不具体,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让人产生歧议。因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不言而喻,由于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工伤事故错综复杂,仅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审查的需要。

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执行不到位。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企业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用工制度比较灵活,不象大企业那么规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对单位用工情况很难调查清楚。因为工伤保险费全部是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认为工人流动性强,又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今天在这里干,明天在那里干,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损失;有的企业因其生产的特殊性,只交少数人的工伤保险,故意降低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也有些单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有些劳动者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劳动者本人仅对工资关心,对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过问,所以单位不积极履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三、地方政府的政策缺少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社会各方面都在观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积极倡导人文关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任务,搞活地方经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招商企业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认为缴纳工伤保险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影响了外商投资本地企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外资企业的发展,政府对企业是否交纳工伤保险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少去招商企业调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招商企业以此为理由,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地方政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容易产生分歧。由于目前法律对工伤行政部门处于什么地位没有给予明确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没有规定认定工伤是否应当进行听证?但又要按照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办理,工伤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例如,工伤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需要核实?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是否为了某种利益有串供的可能?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如何划分?申请人在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时,没有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由于理解角度不同,对工伤认定的事实及得出的结论,都很容易引起歧议和争执,造成另一方合理怀疑,所以对工伤认定的事实部分、认定的结论及其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

五、工伤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受伤的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应当载明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视同工伤的依据。实践中,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并没有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去执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叙述不清,不能明确表达哪些是查明认定的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部分过于简单,一句话概括;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事实部分对相反的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是否采纳,理由表达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有罗列的证据,没有查明的事实,分不清哪些是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证据或者不认定工伤、不视为工伤的证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查明的事实,直接得出结论,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笼统引用第十四条,而不引用第几项,只能让别人自己去分析到底是十四条中的哪一项。

六、对上下班途中容易产生误区。工伤保险主要是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来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工伤认定提共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虽然上下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工伤认定的目的,既使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总能找到似乎合理的理由,比如绕道回家去菜市场,绕道送同事回家,因交通拥挤绕道上下班。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展的不断加快,商品房的开发越来越多,人口居住区域分散,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城市道路四通八达,上下班路线可能有很多条,哪一条是合理路线或者是不合理路线,已经很难界定,对上下班的理解多种多样,操作起来引发争议多,协调困难,也不利于解决矛盾。

综上,要想阻止此类事件的减少,必须要做到企业与法院的关系不能间断,要搭建合理的平台,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以规避风险的降临。还有要做到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拒交员工保险的用工单位进行警告与处分。因此,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大家应该有了一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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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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