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各类大企业蓬勃兴起,致使到企业务工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只要务工就会有不同方面的伤亡,所以,近年来的工商认定案件也就越来越多。此类的行政案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特别明显,因此协调起来也就特别的难,无论怎样判决,总会有一方感觉到不满意,此类事件这些年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难。然而,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下面给大家分析下:
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一、虽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工伤认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简单、笼统,不具体,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让人产生歧议。因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不言而喻,由于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工伤事故错综复杂,仅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审查的需要。
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执行不到位。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企业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用工制度比较灵活,不象大企业那么规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对单位用工情况很难调查清楚。因为工伤保险费全部是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认为工人流动性强,又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今天在这里干,明天在那里干,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损失;有的企业因其生产的特殊性,只交少数人的工伤保险,故意降低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也有些单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有些劳动者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劳动者本人仅对工资关心,对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过问,所以单位不积极履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三、地方政府的政策缺少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社会各方面都在观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积极倡导人文关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任务,搞活地方经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招商企业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认为缴纳工伤保险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影响了外商投资本地企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外资企业的发展,政府对企业是否交纳工伤保险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少去招商企业调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招商企业以此为理由,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地方政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容易产生分歧。由于目前法律对工伤行政部门处于什么地位没有给予明确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没有规定认定工伤是否应当进行听证?但又要按照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办理,工伤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例如,工伤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需要核实?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是否为了某种利益有串供的可能?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如何划分?申请人在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时,没有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由于理解角度不同,对工伤认定的事实及得出的结论,都很容易引起歧议和争执,造成另一方合理怀疑,所以对工伤认定的事实部分、认定的结论及其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
五、工伤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受伤的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应当载明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视同工伤的依据。实践中,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并没有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去执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叙述不清,不能明确表达哪些是查明认定的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部分过于简单,一句话概括;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事实部分对相反的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是否采纳,理由表达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有罗列的证据,没有查明的事实,分不清哪些是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证据或者不认定工伤、不视为工伤的证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查明的事实,直接得出结论,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笼统引用第十四条,而不引用第几项,只能让别人自己去分析到底是十四条中的哪一项。
六、对上下班途中容易产生误区。工伤保险主要是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来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工伤认定提共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虽然上下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工伤认定的目的,既使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总能找到似乎合理的理由,比如绕道回家去菜市场,绕道送同事回家,因交通拥挤绕道上下班。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展的不断加快,商品房的开发越来越多,人口居住区域分散,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城市道路四通八达,上下班路线可能有很多条,哪一条是合理路线或者是不合理路线,已经很难界定,对上下班的理解多种多样,操作起来引发争议多,协调困难,也不利于解决矛盾。
综上,要想阻止此类事件的减少,必须要做到企业与法院的关系不能间断,要搭建合理的平台,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以规避风险的降临。还有要做到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拒交员工保险的用工单位进行警告与处分。因此,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大家应该有了一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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