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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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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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1、策划阶段:策划的目标要明确:说服对方,使之与你建立合作关系。2、交涉阶段:该阶段的工作重心是化解对方的疑惑,商讨合作细节,最终确定具体的合作模式。3、落实阶段。4、反馈阶段。
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一方面在公司内会加强自身技术研发的力度,另外一方面会积极和其他公司或者科研单位寻求技术协作。在正式合作前,需要了解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和管理办法,才能签订一份合乎规定的技术协作合同,并妥善管理。

一、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

1、合同的草拟

合同由生产中心负责草拟(按照公司标准范本,如公司没有范本可参考对方公司的范本)。

2、合同审批

1) 生产中心草拟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第一次审核,并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

2) 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批表一同报送生产总监审核。

3) 生产总监审核完成后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批表一同报送公司法务审核。

4) 法务审核完成后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批表一同报送公司总裁审批。

5) 这其中有任何修改需在原合同草稿上注明。由生产中心负责修改并生成最终合同文件。

6) 合同审批后由生产中心相关人员与对方联系将正式合同发给对方确认。

7) 如对方对合同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或者有异议则由生产中心填写合同分歧、变更及处理意见表(见附件2)将双方的异议详细列出并将解决方案一并提交给生产总监审核。

8) 双方异议部分如牵涉到法律条款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还需抄送给公司法务审核。

9) 由生产总监审核并将合同分歧、变更及处理意见表发送给公司总裁审批。

10)经审批后同意修改的部分由生产中心修改,不同意的部分由生产中心负责对方协商解决。

二、合同的修改

1、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般不允许修改,如对方提出修改要求需对方出具书面的说明。

2、合同修改需填写分歧、变更及处理意见表(见附件2)

3、由生产中心负责填写分歧、变更及处理意见表,填写完成后交生产总监审核。

4、生产总监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核,如变更内容涉及到法律条款或知识产权的还应经过公司法务审核。

5、经公司批准后的变更内容可以执行,未经批准的内容一律不许变更。 6、变更后合同的签订按照新合同的签订流程执行。

7、如公司上级管理层对合同提出修改,则应以邮件的形式通知生产中心,由生产中心负责和合同的另一方协商。

8、如生产中心对合同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也需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与对方联系修改事宜。

三、技术协作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法律事务部起草以下管理和签订程序,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署的所有合同的管理。

四、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标的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组织会签;

2、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合规性、合法性,根据各业务部门的要求完善合同,提出意见。

3、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付款的时间、期间、方式、金额)、开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4、总经办最终审核、定稿。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谈判,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包括:

1、合同名称

2、合同主体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合同主体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6、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7、生效、终止条件

8、争议解决的方法

9、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0、保密条款(视合同履行需要)

11、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使用申请表》、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六、各业务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各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文字结构、通用条款、特殊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担保条款做详细审核。

2、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运费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3、法律事务部分析判断合同风险及与法律相关的内容。

七、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签订人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时需有两人面签,签章前,两人均核查无误后,方可签章

2、确认对方的主体合法,(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集复印件,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许可文件)

3、审核、确认合同条款,对主要条款和数字、付款方式与对方再次核准,如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按顺序通过审批流程后再签订,不得擅自签订

4、原则上,双方应同时签章

5、合同签订时,合同必须完整,包括附件

6、签订时,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应有权限,如为委托人的,应确认委托权限,必须有具体的委托权限(不能是全权委托)

7、对空白处进行填写,空白处无内容的,应画上“”,空白处有填写的,应按手印或盖章

8、签订时,双方应该在首部和尾部分别签章,如合同为多页的,应每页分别签章或在骑缝处签章

9、凡是手工填写或签名的部分,应保证字体清晰可辨,避免草书和连写,签约用笔,需为深色签字笔、碳素笔、墨水笔。

八、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总经办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交行政部、法务部存档,若有需要,合同副本复印件交财务部、运作部或营销部门留存使用

3、公司严格杜绝不签字不盖章执行合同的风险

九、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核

2、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本文简单介绍了技术协作合同签订流程。签订合同前,需要审理签订合同公司的合法性和法律身份证明,合同内容需要明文条例规定,内容合法,双方对于合同内容要有明确的了解和确认,并按照规定签字和办理盖章手续。在签订之后,需要交与公司行政保管,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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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
1、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作为该项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的直接掌握者,在转让技术秘密的同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由于技术秘密没有申请专利,不像专利那样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通过法律来保证其实用性、可靠性,所以让与人必须自身承担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的义务,不能履行这一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是独占性转让,那么在合同生效后,该项技术秘密的主要技术权益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为了保障受让人该项技术秘密的技术权益不受侵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有义务对该项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和使用方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并不得在受让人已经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和就同一技术秘密再与第三人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 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 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 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 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 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 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 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 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 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 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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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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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技术合同签订流程具体为先确定与自己签署技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然后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事宜,之后可以由公司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合同的内容,然后将合同交给科技开发部预审,预审通过后若是双方并没有异议,那么可以自愿签署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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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具体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开始后先由患者进行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医院进行陈述,然后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对双方进行询问。必要时,专家还可以现场查看患者病体,进行医学检查;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过合议,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要注明。
5、鉴定结束后,将制作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结论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和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另外,为保护专家和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一般不准许旁听。
6、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再次鉴定的程序同首次鉴定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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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
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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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专利转让的流程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专利转让流程的最终环节就是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进行相关操作;
  
3、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
  
4、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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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都有技术协议吗?
技术合同并不一定有技术协议,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对于技术合同的签订是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技术协议也可以对技术的使用、开发等情况进行认定,可以根据实际由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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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与科技技术公司签订合同,打印合同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三年技术服务费19800元,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只支付了1万元,该技术公司在合同上手写备注了收订金10000元,尾款9800元明日付清。合同签订之日晚上回去后我不想要要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了,可以要求退回订金款10000元吗?除合同以外,当时有开给我一张收据,注明了是收定金10000元,合同与收据的订和定字不一样
[律师回复]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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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作协议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咨询合作协议是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协议,合同要说明合同项目及原则,双方权利和义务,加盟费等内容,并明确违约责任条例,如果该协议有不正当性,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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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我家是深圳的,最近总是听家里的一个远房的表哥问我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的流程,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所以想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统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仅深圳市的业务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网站办理。
  主要流程:
  负责人填报登记表——申报单位提交登记表和纸质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批复
  具体流程:
  
1.申报单位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单位信息,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
  
2.申报单位添加负责人,负责人激活账号,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3.负责人填报技术合同登记表,选择为合同买方或卖方,填写、提交技术合同登记表。
  
4.申报单位查看、下载、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将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交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技术合同有关材料,批复通过后,出具“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加盖“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6.技术合同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办理状态显示为“登记通过”时,申报单位联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领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纸质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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