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包租的买房者有何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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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风险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存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租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租赁关系,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还款协议关系等。风险二,是易被不法开发企业利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售后包租的买房者有何风险?

有的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为了吸引购房者,打出了售后包租的宣传,其实就是给购房者承诺购买了他们的商品房的,日后若需要出租的话,则可以由开发商来进行出租,并且还是一定会出租出去。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开发商承诺售后包租是否合法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售后包租合法吗?

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并不实际占用该房,而是交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并由其向购房者支付房租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售后包租的买房者有何风险?

有的购房者主要用该租金来归还银行贷款。也有的购房者是用来投资的。但是这种销售方式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存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租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租赁关系,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还款协议关系等。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则会导致多方协议无法进行,产生法律纠纷。

风险二,是易被不法开发企业利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经营该房屋未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则会引起连锁反应:承租人无力经营,购房者的租金得不到保证,很可能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购房人的各项期望利益也化为乌有,以至于产生购房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

因此,“售后包租”的这种销售方式对购房者而言,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未竣工的房产的是禁止售后包租的,但法规并没有禁止已竣工商品房的售后包租的销售方式。即使,购房者采用此种方式购房,一定要确定:欲购房产已经竣工。

三、如何防范售后包租法律风险?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讲,任何的市场行为都有相应的市场风险,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则。但是,如何避免法律风险,或者将相应的风险降至最低,却是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售后包租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防范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业主在投资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主要调查所要投资购买的楼盘所处位置、有否升值潜力,开发商的资信能力、声誉,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履约能力、声誉等。如果是商业铺面,还要对该项目的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既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其次,在签约时,要将开发商、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的承诺载入合同条款。特别是在与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租赁合同时,不但要明确租金、租期、租金的交付方式等事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违约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发商在作广告宣传的时候所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比较高的,因而其所售房价也会被事先提高。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能够补偿业主因购买高价房屋而遭受的差价损失及其他损失,甚至可以更高,以便更有效地约束中介公司及开发商。

最后,应当让开发商成为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担保人。我们知道,开发商之所以推出“售后包租”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其资金困难。而现在采取的由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等第三人承租或受托包租的方式,业主付清房款后,便与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论如何,开发商皆坐收渔利。且一旦出现投资失败、不能获取预期回报时,业主便无法追究开发商任何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约定一旦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其经营收入提供担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其经营收入根本不具有可预知性。

但其中因为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同时也比较复杂,因此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损害到自身利益。当然,既然开发商要这样做必定是做好了准备,即使出现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害其实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对于购房者来讲情况就不同了,因此建议对于这样的宣传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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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合法吗,售后包租的买房者买房有何风险?
[律师回复]
一、售后包租合法吗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并不实际占用该房,而是交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并由其向购房者支付房租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售后包租的买房者有何风险有的购房者主要用该租金来归还银行贷款。也有的购房者是用来投资的。但是这种销售方式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
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存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租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租赁关系,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还款协议关系等。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则会导致多方协议无法进行,产生法律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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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房东”合租的风险很大,假如真正的房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合租,那么风险则更大,因为他们可能对房主的付款方式是月付形式,但是转租出去后就要求房客季付、半年付、甚至年付。这期间,如果“二房东”卷款而逃,真正的房主没有收到房租,就要收回房子,租上租的同学的损失就严重了。
为避免上“二房东”的当,建议毕业生找知名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找房子,如果没有通过中介自己找到了房子,一定要让房主出示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并核对两者是否相符。要验证房产证真假,可以打电话到房管局查询,看房产证的号码是否对应该房屋。注意:必须看到原件。如果租房人说是房东委托他出租的,我们也要看房产证及委托公证书。
熟人好合租
由于合租人群的增多,合租的需求和结构相对更复杂,合租人群在租房过程中,上当受骗的几率在不断增大。所以,专家建议:最好是几个熟人一起合租,这样能够保证安全问题。
合租的租期最好不要太长,因为大学生刚毕业,面临找工作、频繁换工作、换居住地点的特点,因此签订较长时限的合同,不利于灵活换房。
专家提醒,假如不是熟人一起合租,而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合租的话,如果房租明显低于市场价,就应保持警惕,不能只贪图眼前利益,以避免上当受骗。
房屋合租合同范本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房间,其中____________为出租给乙方房间。
第二条 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客卧的完全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租期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年____ 月____ 日终止。租金为每月______元,并予每月____号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如果房东加租,讨论后定,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支付形式为:每月交付房租,每_____月交付水电燃气费。水费______/吨,电费_____/度,燃气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甲方与房东所签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条 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合租期间,水、电、煤气、宽带费(如使用)等由甲、乙两方共同支付。
第六条 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 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 各自做饭,还是搭伙,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__________
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办公及楼上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0天的。
第十二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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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的租期最好不要太长,因为大学生刚毕业,面临找工作、频繁换工作、换居住地点的特点,因此签订较长时限的合同,不利于灵活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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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办公及楼上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0天的。
第十二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进行个人理财规划时发现: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财力、学识、投资时机、个人投资取向等因素的不同,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个人也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因此风险承受能力是个人理财规划当中一个重要的依据。 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一般分为五大类: 保守型投资者、中庸保守型投资者、中庸型投资者、中庸进取型投资者 、进取型投资者。其各自具有的特点是: 保守型投资者:保护本金不受损蚀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首要目标。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 在个性上,本能地抗拒冒险,不抱碰运气的侥幸心理,通常不愿意承受投资波动对心理的煎熬,追求稳定。 中庸保守型投资者:稳定是重要考虑因素,希望投资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希望投资有一定的收益,但常常因回避风险而最终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在个性上,不会很明显地害怕冒险,但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 中庸型投资者:渴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又不愿承受较大的风险;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波动,但是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因此希望投资收益长期、稳步地增长。 在个性上,有较高的追求目标,而且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但通常不会采取激进的办法去达到目标,而总是在事情的两极之间找到相对妥协、均衡的方法,因而您通常能缓慢但稳定地进步。 中庸进取型投资者: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常常会为提高投资收益而采取一些行动,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 在个性上,通常很有信心,具有很强的商业创造技能,知道自己要什么并甘于冒风险去追求,但是通常也不会忘记给自己留条后路。 进取型投资者:高度追求资金的增值,愿意接受可能出现的大幅波动,以换取资金高成长的可能性。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资金增值,常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品种。 在个性上,非常自信,追求极度的成功,常常不留后路以激励自己向前,不惜冒失败的风险。
租房市场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上海为例。 1、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在预测分析对上海土地市场的影响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上海近年来土地市场正常情况下的状况。 A、之前数年上海土地市场状况 从招拍挂途径统计,上海近年来建设用地新增供应总量逐年回升,在大力推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业用地供应体量的提升最为显著,在历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占比都要在三至四成;由于前两年商品住宅用地供求出现较大缩水,故在2021年政府加快了推地节奏,促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大幅增加,旨在预防后期出现新增住宅物业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商办用地则受制于存量物业体量高企的压力,新增供应长期维持在低位;另外保障性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相对平稳。在成交方面,各类建设用地的走势基本与供应趋同,仅在2021年由于较高的拿地门槛、资金链紧张、地价上涨等因素,开发商拿地较为谨慎,土地市场出现多幅商品住宅用地流拍。 3、对长租型居住租赁市场的影响 上海复工日前后加强了对“返沪”外来群体的管控,特别是没有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群体,成为上海劝返的重点关注对象。在长期居住类产品中,受劝返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集中式长租公寓类产品,本文此部分重点分析集中式长租公寓受影响情况。先来看一下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A、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目前上海规模以上集中式长租公寓,,涵盖品牌数约31个、门店总数量合计约300个。从长租公寓门店的品牌分布情况来看,目前规模最大的为安歆·YU、门店总量为45家,其次为城家公寓、门店量为32家,老牌长租公寓魔方公寓的门店数量位列 第三,为31家。其中,排名首位的安歆·YU是国内首个专业的连锁型企业员工宿舍和青年公寓。 通过长租公寓平均租金的品牌排行,可以看出各个品牌的项目定位。从租金排行的情况来看,9号楼公寓和城家公寓的租金明显高于其他品牌、位列前 二,平均租金分别约在5500元/月左右;平均租金水平处在第二梯队的品牌分别是安歆·YU、魔方公寓、湾流国际共享公寓、逗号公寓和筑梦居公寓,租金均处在约4000至4500元/月的范围内;位列排行榜末尾的几大品牌的平均租金则处在约2900至3900元/月的范围内。 整体来看,目前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项目的租金水平整体处在中下游的水平,这也与其定位有关,主要是为了迎合工作年限较短、资金力有限的单身年轻群体的刚性租赁需求,解决其居有定所的基本诉求。此外可以发现,部分长租公寓门店的租金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也是由物业形态所决定的,当前上海有较大一部分集中式长租公寓并非独门独户,而是存在一室户中备有多个床位的“类群组”模式(如9号楼公寓),通常按床位来结算租金,更能迎合非常大的一批低收入租客以及私营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租赁需求。 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品牌平均租金TOP10 B、防控期人员流动影响分析 当前上海全面覆盖返沪人员检查,具体措施为:实施道口查控,入沪车辆逐一检查,人员全部测温登记,小型客车后备箱、大型客车行李厢、厢式货车车厢等一律开启查验。查控工作启动以来,全市9个省际高速道口、20个地面公安检查站、63个等外道口24小时检查。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1月22日至2月10日,上海各高速公路道口累计检查车辆160.85万辆,人数29 8.5万人。针对劝返人员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通告〉》,通告要求:上海市高速公路省际陆路道口对省际来沪人员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的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观察,在这个基础上对在沪没有居住地、也没有明确工作,实施暂缓入沪的措施。2月10日后,上海逐步升级劝返力度,那么上海多少外来人口会受到劝返政策的影响呢? 近年来上海外来人口一直维持在970万左右的水平,按照2021年限购之前上海外来人口购房比例占35%以及近十年限购的影响,在上海无自有房产(固定居住场所)的外来人口预计在700万左右。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上海累计发放居住证380万人次,随着2021年申请居住证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预计目前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在600万左右,那么在上海既无居住证也无自有房产的外来人口预计在300万,这部分人口春节回乡及受到返沪劝阻影响的人口预计占据50%,即150万人受到直接影响。 C、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分析 上海目前小业主持有各类存量居住物业约750万套,约30%处于出租状态,吸纳租赁人口约500万人,各类集中式长租公寓、公租房及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吸纳租赁人口约150万人,数十万人处于借宿、群租及流动居住的状态。根据统计,当前全市主流的集中式长租公寓门店总量约为300家、合计单间或床位总量约在15万个左右。由于居住租赁市场是高度碎片化的市场,根据均衡性的原则,150万受影响的外来人群中,居住在长租公寓类产品的人群大约在 3.5万人。该群体占据15万长租公寓人群的比例为23%,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可以分乐观和悲观两种情况。 乐观情况下,在3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3月底,时间间隔近2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虽然未返沪群体空置时间长于押金对应的时间,但是考虑到居住的便利性及搬家成本,多数租客愿意回到原居住处。预计有约1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 6.7%,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0.5~1个月租金,影响长租公寓租金水平3%左右。 悲观情况下,到6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6月底,时间间隔近5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未返沪群体基本不会再选择续租原长租公寓。预计有约3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20%,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1个月租金,由于整体空置率大涨会造成短期长租公寓价格战,租金下滑比例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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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律师对于售后包租的法律风险的解答
1、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开发商签订,购买者无法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租金支付的义务。2、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买者要求开发商退房困难。3、管理公司往往是空壳公司,无力履行巨额租金支付义务。4、买卖商业地产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大。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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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投资者风险偏好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进行个人理财规划时发现: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财力、学识、投资时机、个人投资取向等因素的不同,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个人也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因此风险承受能力是个人理财规划当中一个重要的依据。 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一般分为五大类: 保守型投资者、中庸保守型投资者、中庸型投资者、中庸进取型投资者 、进取型投资者。其各自具有的特点是: 保守型投资者:保护本金不受损蚀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首要目标。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用高风险来换取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 在个性上,本能地抗拒冒险,不抱碰运气的侥幸心理,通常不愿意承受投资波动对心理的煎熬,追求稳定。 中庸保守型投资者:稳定是重要考虑因素,希望投资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希望投资有一定的收益,但常常因回避风险而最终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在个性上,不会很明显地害怕冒险,但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 中庸型投资者:渴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又不愿承受较大的风险;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波动,但是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因此希望投资收益长期、稳步地增长。 在个性上,有较高的追求目标,而且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但通常不会采取激进的办法去达到目标,而总是在事情的两极之间找到相对妥协、均衡的方法,因而您通常能缓慢但稳定地进步。 中庸进取型投资者: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常常会为提高投资收益而采取一些行动,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 在个性上,通常很有信心,具有很强的商业创造技能,知道自己要什么并甘于冒风险去追求,但是通常也不会忘记给自己留条后路。 进取型投资者:高度追求资金的增值,愿意接受可能出现的大幅波动,以换取资金高成长的可能性。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资金增值,常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品种。 在个性上,非常自信,追求极度的成功,常常不留后路以激励自己向前,不惜冒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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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性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1、所估计的余值或许不能变现;
2、因提取折旧使各年资产收益率相差悬殊所导致的会计信息被扭曲;
3、因有余值风险,或许不能筹到全额资金,使得财务杠杆效应减弱或筹资成本提高;
4、由于合同法中只有适用于传统出租的租赁合同专章,使得同融资租赁相比,经营租赁的出租人的责任可能加大,其权利则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
经营性租赁的特点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其特点是:
1、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出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需通过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
3、租赁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管理等项专门服务,对出租设备的适用性、技术性能负责,并承担过时风险,负责购买保险。
二手房租赁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装修装修、转租等方面
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二、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 ,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类案件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因此,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五、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支付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 )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租金支付问题
在租金支付问题上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2、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集体土地出租包含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土地出让的法律风险
【土管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也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除此外,企业可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会对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面临着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其次,企业可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方式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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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租售同权对租房者有哪些好处?
1、租房可就近入学,租售同权。 2、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3、租金不能随便涨。4、中低收入公积金缴存人优先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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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租赁的法律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装修装修、转租等方面
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二、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 ,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类案件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因此,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五、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支付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 )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租金支付问题
在租金支付问题上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2、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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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有哪些风险?有哪些不利风险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的风险有哪些,商品房预售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风险其
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同时,融资渠道单
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其
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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