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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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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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却被国家干涉甚至到了侵犯的地步,公民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也有很多人损失惨重仍然不敢跟国家要赔偿,主要还是担心自己的申请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家赔偿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之所以是部分是因为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还有很多,这也足以证实了国家在赔偿方面是很重视的,所以只要公民认为国家侵犯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在申请上有困难,可以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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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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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企职工开除的程序及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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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吗,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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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法律依据)?是有限责任或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法律依据)赔偿债权人(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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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向谁申请?有哪些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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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执行是维护社会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的内容,想知道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民事执行法律依据的问题,相关解释如下:
  
一、程序法依据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
  
1、《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是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单项工作规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
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
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
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1
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单项规定。
  1
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单项规定。
  1
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10年):单项规定。
  1
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单项规定
  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2
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
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13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二、实体法依据
  
1、《物权法》:主要解决被执行财产产权的认定问题,以及担保物权问题。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担保法与物权法抵触的部分依照物权法。例如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是一样的地位,无先后之分。
  又如,就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方面,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199条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婚姻法》及其解释: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等。
  
4、《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及公司执行,揭开公司面纱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涉及购房者的优先权与建筑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顺序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lt;关于无证据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gt;的通知》(法[2012]151号)。
  其中规定了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应分别三种情形对待: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在处置前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及预期风险,买受人或承受人自愿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房屋因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无人购买,权利人亦不意愿接受的,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参照规章,对其说明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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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实依据刑拘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无事实依据刑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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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罪国家赔偿可否依法申请
开始被判有罪,后来改判无罪。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非常大的,不仅造成了人身损害,同时也会造成名誉和精神的损害。对于这类情况,法律也是充分考虑到了,也是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设立了国家赔偿,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对自己的损失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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