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子租售同权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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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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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厦门实行的政策为:户籍人口中,只要父母是无房户,住的是公租房,符合的,片区学校一般会接收,如果接收不了,统筹到其它公办学校。或者只要学位允许,即使是集体户、挂靠户,片区也会接收;如果接收不了,再统筹到其它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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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广州去年推出的租售同权政策,能给高素质的人才带来福音,但是我国各地的教育资源都是有限的,故而目前此项政策依旧处于试行阶段,厦门是其中的一个试行城市,厦门的相关国家部门也制定了适宜于本省的厦门房子租售同权政策。

一、厦门租售同权政策是什么?

是指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厦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都可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

二、厦门租售同权政策给房价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拥有优秀教育资源的城市推行‘租售同权’,意味着原本就已稀缺的学位,将面临政策带来的更大需求,最后可能要靠抽签入学,这也不是个好办法。若在厦门推行“租售同权”,会让学区房更加热门,租金也会随之上涨。“一旦它的回报率高了,也就表明它的投资价值在提升。所以,盼望‘租售同权’能拉低学区房价格,并不现实。

另外,若真的推行该政策,是否会造成买房预期下降,导致房价下跌呢?理论上是会有一定影响,但这和具体细则关系很大。租房者的流动性较大,受房东买卖房子等因素影响,很多家庭并不会在同一间屋子租很多年,那么,若是靠积分入学,随着住址变动,积分或许也会受影响。具体的政策不同,租房人迁徙的自由度也会受到影响。但根本原因仍是因为房子捆绑了很多福利,不仅拥有简单的居住功能,当房子的所有权与教育等公共服务进行紧密捆绑,大家宁可高位接盘,也不选择租房。

厦门跟进“租售同权”,有助于带热租房市场,但未必会导致商办楼改变性质进入租赁市场。“商办楼地价低,位置好,如果改造后变为具有住宅属性的房产来出租,对纯住宅开发商来说不公平。其次,商办楼的水电物业费较高,如果改变性质后仍维持同一个价格,对拥有出租房的居民来说,也不公平。

根据福建厦门租售同权政策规定,这里的租售同权主要指的是子女教育权,按照规定,取得厦门户籍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厦门无房的,可以在租房的区域就近入学。如果名额已满,则会被统筹到其它学校。这么看,租售同权的出台的确给那些无房的提高了更多子女上名校的机会,但是实际操作起来,目前难度还是很大。

随迁子女可以在就近接受教育,这也局意味着给当地原本就稀缺的教育资源带来的新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规定只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该项政策不仅给未成年人带来了福音,同时也缓解了房价上升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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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是租售同权政策是什么?
目前厦门实行的政策为:户籍人口中,只要父母是无房户,住的是公租房,符合两一致的,片区学校一般会接收,如果接收不了,统筹到其它公办学校。或者只要学位允许,即使是集体户、挂靠户,片区也会接收;如果接收不了,再统筹到其它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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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公租房项目也不断改进,那么厦门市公租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整理关于厦门廉租房政策2017的相关条文
[律师回复] 政策
一、基本原则
  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
二、工作内容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
三、申请资格
  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
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不符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审
  符合资格的,受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复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经复审不符合资格的退回申请材料,符合资格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六)排序公示
  综合审核后符合资格的,按新增家庭与复核家庭两类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顺延。
  公示期期满后,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补贴发放
  货币补贴款通过银行转入申请家庭填报的市建设银行账户。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400元/月、低收入家庭每户3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
  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本意见中的家庭为核心家庭,专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婚后因无住房等原因户口未能分立、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也可以核心家庭的名义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后实施或直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验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限定范围的;
  
3、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4、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另外购置私有住房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民政、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本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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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
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
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
(一)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限制。
(二)调整完善市内户口迁移政策
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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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廉租房新政策是什么?
厦门廉租房的新政策包括,申请住房的家庭人均的收入符合该家庭申请的地方的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住房的而家庭目前人均住房的面积符合该家庭申请的地方的住房政策确定下来的面积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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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租房政策的优势是什么?
公租房也是会有利于公民合理的进行住房消费、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以及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等优势。那么厦门市也是规定了本市户籍中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按照规定向国家相关机关提出公租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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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厦门高温津贴是多少钱,厦门高温津贴政策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2017厦门高温补贴发放的天数是多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2017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四、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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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是什么?本人想在厦门租房需要什么手续吗,合同书要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九条修改为:“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由租赁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7、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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