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薪酬条款约定不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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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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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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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那么,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薪酬条款约定不清时应该怎么办呢?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薪酬条款约定不清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其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弥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二、单位不支付工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承担以下违法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然,这里的同工同酬必须是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情况才行。而在出现劳动合同薪酬条款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来执行,而要是不存在集体合同,则可以适当的参考同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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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误餐补助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就是说,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开具退工单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在退工时有其他未处理完的经济纠纷或应予赔偿等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企业不得克扣应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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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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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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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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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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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薪酬体系的设计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就是说你干什么样的活你就可以拿到什么样的工资,科室人员抱怨自己比车间员工的工资还低,但是他们从来都没有去比较自己工作的环境和发展的空间;有什么本事就你就那什么工资?人力资源从业者的王者年薪是1300万,你也可以去拿只要你有那个本事,你会说不可能,我会说“不、可能”;什么样的岗位你拿什么样的工资,清洁工不要抱怨你比经理的工资低,今天他虽舒服坐在办公室内,但是你知道他在做经理之前和工作之余的辛酸历程吗?
在中国,或许在有人的地方,我们在构建薪酬体系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人性的弱点,在我们的文化中我觉得有以下两点我们应该应用好,一是患寡不患均的思想,我们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是一旦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我们对公平的渴求是最大的,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干了三年,当他把2012年的招工方案仔细研读后就写了辞职报告,为什么了?因为自己干了三年才两三千块,可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是二千多块;二是,不在乎我的是多少,而在乎我比别人少多少,在公司对薪酬意见最大的是人资线和财务线的员工,对薪酬最满意的也是人资线和财务线的员工,因为公司所有人的工资他们都很清楚,看到绝大多数普工工资的时候就在他们的造成了一个定势,在朦胧中觉得自己的工资还不错,找到了心理平衡。
我们说薪酬制度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只有好坏优劣之分,什么样的薪酬是好的薪酬体系而什么样的又是不好的了?好的可以从以下几点:我们肯为了薪酬而去努力的工作;我拿得高我觉得值得;我那得低我觉得是应该的;当我们工资在普调之后,但是公司的经营成本却没有增加;反而是薪酬让我们感到没有前途和希望,工资高的觉得还不够,工资低了就不想干了,对额外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员工之间的差距太小,大锅饭严重。

由此构建薪酬体系,我们需要整合公司外部、平衡公司内部,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在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寻找、拿捏到一个最佳的维度。
【作者简介】
姚胜勇,某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RM。数年中国500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各大模块;擅长绩效管理和薪酬设计;曾负责500强企业E-HR项目及绩效薪酬变革项目,对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有较深研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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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需要商议工资,问问劳动合同约定薪酬标准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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