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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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一般住宅用地年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房屋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吗?

不管是农村的房屋还是城市里面的商品房,都是建立在国家土地上的。作为开发商,在兴建项目之前,就要拿到土地的使用权。人们办好房产证后,会在里面看到产权期限,一般来说,普通住宅的产权是七十年。那么,房屋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吗?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吗?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住宅用地的产权人可以对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权;对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让期限的用地)仅仅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将来制订的法律如何规定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还是个未知数,但根据物权法可得出的结论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会像住宅用地那样无条件自动续期。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通过上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吗这个问题。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不管谁使用,都是有一定期限的。目前最高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如果产权到期,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人只有缴纳少量费用就可以续期,不用担心房屋被国家收回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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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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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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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有效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合同约定承包永久有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条 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第四十八条的 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表现为禁止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没有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可以认为,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只得出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得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结论。但依照前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该条第二款对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权利作了限制,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虽存在违反民主议原则越权发包会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两种特殊情形阻却了对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
1、告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有时间限制,须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告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虽未超过一年的时间限制,但受承包方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行为限制。
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民主议定原则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立法设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有学者主张将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设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状态,而不是绝对无效状态,会更符合法理和法律。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作出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以上这些都是关于农业承包合同订立的民主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但最高根据实际情况也作了例外规定,其中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就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不宜因发包方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看出最高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没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讼,人民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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