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后新单位入职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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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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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没有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新单位不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而且无法办理社保,甚至导致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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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自动离职的员工都没有和自己原来的用人单位打招呼,甚至是没有履行任何的离职的正常程序,出于个人的原因连工资都不计划和原单位正常的结算,然后就到新单位报到入职。员工之所以会采取这样一种极端的做法,可能是在离职的时候遇到了各种阻碍,因为没人会自愿放弃结算工资的。但是,自动离职后新单位入职是存在很多风险的。

一、自动离职后新单位入职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没有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新单位不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而且无法办理社保,甚至导致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将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自动离职有哪几类?

1、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3、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三、自动离职具体情况选择解决方案

1、假设快递来的自动离职证明辞职信。辞职信是个人给单位的通知,表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当发出这样的通知后,30天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这样的信件是个人快递给单位的,必须在信件纸上具备员工签字,单凭签收快递无法代表员工本人的辞职意图。

2、假设快递来的自动离职证明是协商解除协议。协商解除协议是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这与通知不同,并不是单方签署就可以生效的,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基于这一点,同样单凭快递签收也无法实现让员工离职的目的。

3、假设你所说的自动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单位的单方解除通知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但是这仅仅是程序上解除。是否会被推翻,还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即使签收后员工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你这段时间没有出勤,最有可能就是单位在快递中通知你旷工多日,已满足公司规章制度的条件,被严重违纪辞退。

新单位如果发现员工还没有和原来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员工想必工资也不会委以重任的,而且就算新公司已经和自己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仍然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甚至期间造成的损失都由员工自己承担。所以说员工千万不要有自动离职的这种非常不理智的做法,到最后受影响最严重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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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注意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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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入伍后,为什么要注销户口,不注销户口可以吗?
[律师回复] 新兵入伍后,需要注销户口,这是过去户籍管理比较严格时留下的传统做法。便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约束。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人口迁移时是需要带着粮油关系和生活物品票证的走的。人到了部队,当地的粮油关系就减少了一个供应配额,否则国家就要多发一份,这样几百万军队就要多发很多。户口的取消,也就意味着粮油关系随着户口的转移。市场经济后,我国人口不再有粮食配给制,粮食和食用油随便购买。但部队的体制依旧没有改变,依旧是计划经济时的国家供给制。所以,户口注销制度也没有更改。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户口是民籍,当公民服兵役之后,其身份变成了军人,入伍即有军籍,所以户籍随之注销同时身份证也失去了作用,不过士兵证已经算是自己的身份证明了,所以入伍要注销户口,还要交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就是军人的“身份证”。
借条到期,重新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条到期,重新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条内容要尽量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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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不要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以免日后引起纠纷不易说明。同时,尽量避免有歧义的词语句子出现。
(三)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一方在欠条或者借条上动手脚等,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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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是公司,需要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等,如果是自然人,查明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等。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民族、职业当然还有联系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涉及到数字的,例如借款金额,最好采用大小写两种方式标明,这样不易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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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入职要注意什么问题
1、注意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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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须在用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二,单位需要在用工后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三,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要以不低于原条件与劳动这续签,除劳动者不愿续签外,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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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要给员工办社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给新进员工办理社保主要分两大步,具体如下:
第一步:新员工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在社保局进行劳动就业备案
1、网页搜索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进入
2、进入社保官网主页后,找到页面左侧的【单位业务查询 】,点击进入
3、在登陆界面,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类型选择单位,最后点击【登录】
4、登陆成功后,进入到社保系统主界面,找到页面左上角的【就业登记】,点击进入
5、在就业登记界面,正确填写员工个人资料信息,以及工资合同信息
6、还可增加其他员工信息,保存并结束,点击【就业登记提交】后等待审核
第二步:等待审核1-2个工作日,完成劳动就业备案后,正式给新进员工办理社保
1、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再把员工信息添加到地税系统内,登陆税局官网
2、登录企业所在地税局官网后,找到上方的【申报缴税】,点击进入
3、进入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后,找到左上角的【社保增员登记】,点击进入
4、进入社保增员登记界面后,填写员工参保资料,填写好后,点击【保存】
5、点击保存后,页面下方会提示“本次增员操作成功1人,不成功0人”
6、增加成功后,我们就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了,到此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介绍完毕扩展资料:功能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2.再分配的功能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现实中,越是发达的地区,员工对于社保的重视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线城市,因为和买房买车资格挂钩,社保已经成为找工作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说,这5个险种的作用见下表:概述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方法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1.费率等比分担制2.费率差别分担制3.费率等比累进制如何计算保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户口迁入夫家被注销,可以申请在原户籍重新上户吗
[律师回复]   被注销的户口,一般是不能再重新上户的:  
1,当事人应该先去户口所在地(夫家)派出所咨询户口被注销的原因;  
2,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是无权注销当事人的户口的;  
4,当事人可以要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中,根据对方给出的原因,不同处理;  
5,如果经查实,确属派出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户口注销有误的,会给予恢复;  
6,恢复户口以后,当事人可以进行户口迁移,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2,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3,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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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该注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公司的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工作中不会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一些磕磕绊绊;做好自己的工作,上班的首要任务还是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在完成工作之后,要养成做工作总结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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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署劳动合同时,需确保雇主具备合法资格,合同以书面形式记录,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明确,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并避免仅约定试用期。此外,还需注意其他细节问题,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以确保合同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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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入户抢劫应注意什么,入户抢劫的几个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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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注销了,如何重新注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吊销驾驶证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后可以再申领,如果有饮酒或醉酒等情况时间更长
一、具体情形
1、不可重新申领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证构成犯罪,同时驾驶人具有饮酒、醉酒驾驶或者逃逸行为的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3)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多年后可重新申领(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构成犯罪的,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满十年可重新申请(2)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五年可重新申领(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满十年可重新申领(4)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满三年可重新申领
3、两年后可重新申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证构成犯罪,不具有以上情形的,吊销驾驶证两年,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二、重新申领步骤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医院体检合格,等待受理
3:机动车驾驶学习,预约参与考试
4:考试成绩合格,确认档案,宣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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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后应注意什么问题?
1、不论你住得多么远,因为你是新入职员工,所以每天早上最少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如果是统一班车,也应提前5分钟赶到候车点。上班不迟到,少请假。2、不管在任何地方,做为新入职员工,碰到同事、熟人都要主动打招呼,要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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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些
[律师回复]
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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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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