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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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试用期最多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而一般在试用期内考察通过了之后,劳动者才会成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因而有的人自然而然就认为试用期是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那到底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1、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国不存在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话,则一般试用期就会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当然,结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试用期其实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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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测试中要做以下主要工作:
1、盘点实物:审计人员对有形资产账户所记载的内容均应进行实物盘点,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固定资产、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通过盘点确定财产物资的实际情况。
2、检查:凭证审计人员要抽查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
3、核实账户记录的余额
4、核对有关记录
5、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进行函证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对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采用函证方法来取得证据一般较为有效。
在被审计单位的往来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的函证,可以根据金额的大小、账龄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疑问来选择函证的对象。
如果没有回函或审计人员对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6、对计算结果进行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歪曲计算结果或者计算存在差错的情况,包括合计数的复算,如工资汇总表的复算;有关调整数和分配数的复算,例如有关生产费用的分配情况的复算;有关计算表的复算,
7、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存在的疑问,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
8、其它必要的工作:审计人员有时还要做其它的工作,直至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
二、方法
实质性测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检查(核对)文件
核对相关文件和记录,由于它们的性质及来源不同,其提供证据的可靠程度也不同。原则上来自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文件和记录一般比那些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文件和记录更为可信、可靠。
检查资产
实务检查是核实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存在和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能获得其他有关所有权的证据或确认也很重要。
直接函证
来自第三方的书面确认往往更能有力地证实交易或余额的有效性,而且获取这些证据的成本相对低一些。
重新计算
检查帐户余额时,经常包括核对的计算或计算的精确性,因此,了解计算原理以及检查基本假设条件同样重要。假使需要调整,一定要记住,如果调整项目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和事后监督,那么所有的调整将变得没有意义。
三、时间
(1)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②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③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⑤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⑥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①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②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③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4.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1)基本观点:确定实质性程序范围时要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罐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2)细节测试考虑范围因素:
①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
②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
(3)实施分析程序可容忍偏差的考虑:可容忍苹可接受的偏差越大,作为实质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就越小。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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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关于当事人直接举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主张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确定人民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设定为两种:

一,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二,举证期限由人民指定。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时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开庭之日届满)。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以鉴定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鉴定申请。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应当同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关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它有利于诉争焦点的整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突然袭击,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果。同时,通过证据交换,也能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此,《证据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证据交换的范围:
证据交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组织证据交换;二是人民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二,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确定在庭审之前,具体时间可以由人民指定,也可以经当事人协商由人民确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固定诉争焦点和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无须再组织质证,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这类证据,当事人在其后的庭审中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四,关于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进行反驳,并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是,除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外,证据交换不得超过两次。
3、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对该类证据不在组织质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在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逾期举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按照《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该“新的证据”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对于上述新证据的举证时间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即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然,上述限制均超出了原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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