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公民等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国家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权限,即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那么为什么要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什么要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概念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终止原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因我国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因此国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期限,即在期限到来时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时,土地使用权将会被终止。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到期时,土地可能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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