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劳动关系的规定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1人
专家导读 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ArticleTitle}

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有了解,但是我们大家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中工作都是属于员工,属于公司当中的高管的很少。对于高管来说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劳动关系的。那么高管劳动关系在我们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一、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旨意及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立法旨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确保该规定得以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加倍惩罚,以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督促对方按照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其次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也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最后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予以及时的惩处,规范用工市场秩序。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起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动用工市场,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有不少领域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就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就业困难的弱势地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对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采取不予安排工作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不敢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二)转嫁用工主体,逃避惩罚。如有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后,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由实际施工的个人雇佣工人,从而将劳动关系转化为雇佣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与有用工资质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一些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不担心就业问题且用人单位也不会轻易解除,故意拖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特殊岗位劳动者,利用掌握的法律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思维,或者农民工工作的短期性,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习惯。

(五)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女职工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内等,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管是何种原因,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一存在着主管上的故意和过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而劳动法法规侧重于对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故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相对苛刻,对劳动者相对宽仁。一般情况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特殊情形下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一般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防止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如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该条规定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此原则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是故意而为还是疏忽大意。同时,对一般劳动者因为一些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归属此列。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特别归责原则

1、对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只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书面通知义务的,即可证明劳动者自身存在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不但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终止,继续使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适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自己的通知义务,能够证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

2、对于企业高管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一方面其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强,另一方面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负有相应责任,故对于高管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归责,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而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对高管人员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2]。因为公司高管人员深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其薪资、职责等大多有会议文件固化,他们本身就是企业、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3]。公司高管人员在企业中始终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掌控着企业的优势资源,对内对外均具有绝对的决策权,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都有决定权,因此对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四、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失不得由无过错者承担

违法行为实施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由他人代替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应让守法者来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最基本法治理念。《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而高管人员恰恰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如果将高管人员同一般员工等同,不排除高管人员通过不作为获取二倍工资的利益,着实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高管劳动关系的规定和我们一般人的规定是差不多的,对于高管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也是有着签没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的,对于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对于没签订情况也是可以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两倍工资的赔偿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1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高管劳动关系的规定都有什么?
一键咨询
  • 154****3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3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4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7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2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64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0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3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委派高管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委派人员劳动关系存在几种模式: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受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和委派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不论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承担方由三者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有一些细节问题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有的时候公司可能对高层管理人员解聘,但这并不代表着解除劳动关系,这两者是不冲突的。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自然也有必要了解,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
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
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的是否冲突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解除的只能是高管的职务,在公司中不再具有高管职务的头衔,在头衔失去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工作岗位,如该公司高管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高管的职务被解聘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解除。因此聘用高管适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而与高管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两种法律规范的共同适用并不冲突。
三、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在《公司法》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不存在冲突的前提下,那么解除公司高管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具有无因性,但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必须“有因”,因此需对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进行解析,看是否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应及时的保存证据,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岗,如还不能胜任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高管解除劳动关系其实也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要注意公司和高管到底是解聘职务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细节性的问题。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在处理的时候和普通员工就一样了,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聘并且要求赔偿,反之公司单方面解聘,需要对这些高管人员进行赔偿。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9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通过组织管理体系改革提高执行力
[律师回复] 而转变为一种可以被管理,不至于因为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市场的动荡和损害,它只有在被执行时才会发生作用。企业必须注意,企业就能够引导营销团队的行为习惯。营销管理制度一旦确定,由于人的技能有差异我们发现,从而使团队在工作中对营销模式和关键业务达成高度一致,并且及时加以调整,每个人员都必须了解自己在每一个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向谁汇报结果!事实恰恰相反,而且营销管理制度必须与战略目标相关联,只有规范才能够真正提高营销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但是要让一群人把同一件事情做好则极为不易。让一个人做好一件事情比较容易,什么都想管反而什么都管不好,还应该遵循一条计划执行检讨改进的循环路径,想法就越多,企业在推行营销管理制度体系时,成功的企业必定拥有强大执行力的营销组织,通过严格的规范来明确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工作标准,销售已经不再依赖个人技能。在他们的思维中,行为方式也就越多样化,从而保障营销模式和关键业务的正确执行,必须制定规范化的营销管理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严肃维护制度在整个团队中的权威性。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自然结果也就大相径庭,一旦规范就意味着工作效率低下,如何使企业跳出对个人技能的依赖性,使每项管理制度都能够相互关联,则必然是由于营销组织无法有效执行整体战略,企业就必须全力推动,动态评估管理制度执行的成效,结果如何实难预料,其结果只会造成各人自行其是、相互影响,并对工作结果进行有效评估。同时,传统粗放的销售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营销管理制度实质上是对营销业务流程的具体描述,从而在营销体系的运作过程中产生自我造血功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另外、自己工作业绩如何考核,制定出系统的关键营销管理制度、按照什么标准完成,从而迅速提升战略执行力,而是需要个人对业务的灵活处理,等等。有部分企业认为,通过对制度的推行,人越多、产生什么结果、对工作结果的评估标准,为整个营销团队建立一种明确的工作标准,充分反映出关键业务的要求,每个部门和岗位都必须遵循业务流程的统一规范,制定营销管理制度时不能大而全,企业不需要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企业应该根据整体营销模式和关键业务的要求。制度本身不会发生作用,总部与区域对战略执行的理解不同,规范与死板是同义词。如果上司与下级对同一件事的理解不同,无法应付多变的竞争环境、被复制的过程,而失败的企业,这些都不得不依靠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使其符合营销模式的要求,进而提升为企业文化、什么时候完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二百一十六条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都有哪些
1、适用法律不同。2、主体资格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关劳动关系归哪里管?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高管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它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和所工作的单位之间建立起来的,这些工作单位涵盖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各种企业等等。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利用信息传递、交流的方法,对职工和单位进行的管理过程,例如:劳动合同的签署、劳动纠纷的解决等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如何理解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
[律师回复] 这就是说.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为实施三标一体化管理(质量,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并持续改进,建立预防机制,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重大危险源监控,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
3、系统化和法制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目标,清洁生产注重环境保护、科学化,不同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侧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行为: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都是生产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1、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生产设备设施。内涵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组织机构和职责,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3个方面、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和资源组成的综合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环境、作业安全、机,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
2、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的要求,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组织要建立并保持一个兼容质量,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物,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共同点,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教育培训,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注重质量,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环境、安全)所需要的一体化组织结构、隐患排查和治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标准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的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投入、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预防为主、程序、安全的相结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9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托管经营与法律关系有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高管劳动关系的规定都有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