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结合经营状况,自己内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监管体制并不冲突,可能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或者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公司还单独签订的有相关的服务协议,在该服务协议中也是对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明确约定。所以说在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能有的人就比较关心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服务协议吗?
一、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服务协议吗?
这个要看公司当初和职工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了,一般除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也不会有其他的服务协议的。但是只要证明是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为服务协议这本来也没有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有所提及,所以小编也没办法准确给大家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服务协议吗的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了。如果服务协议当中约定到的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当然是要遵守的,或者当初的服务协议经法律认定是侵犯职工权益的,那根本就不生效,也就不需要职工遵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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