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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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在正常合法使用土地的时候往往不会意识到使用的权利还存在被终止的情形,所以在被忽略的情形下总是在社会上出现公民不满政府将土地收回并且告知其终止的行政决定而引发无法调解的纠纷,下面就一起随小编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公民在正常合法使用土地的时候往往不会意识到使用的权利还存在被终止的情形,所以在被忽略的情形下总是在社会上出现公民不满政府将土地收回并且告知其终止的行政决定而引发无法调解的纠纷,下面就一起随小编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其他情形: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民的土地在发生上述的情况时就会在法律的意义上终止了相关权利的继续行使,并且在政府收回的决定下是不可能在通过其他的救济方式恢复到被终止前的状态,所以建议大家平时使用土地的时候就要注意尽量避免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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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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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之前承包了一块土地开发做果园,现在因为经营问题,想要问一下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一些,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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