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对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内容大家知道多少,了解多少?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内容?除了国有土地之外的,都是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对用外出务工,在家留守的人来说非常有必要知道,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自然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据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者也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内容的差异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将导致权利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法定登记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依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于依法律或依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一般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的续期依民法典的规定);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吏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第(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非国有土地的使用和转让一定要依法依规,近年来随着打工潮的出现,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农村土地大面积荒芜,许多人打起了这些土地的主意,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足够的法律知识,以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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