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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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权人和共有权人本质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权人的产权在房产证的附记中注明各自的权利比例,在以后出售中,可以按照该比例分得售后的款项。
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

购房的人也越来越多,是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收入也是越来越好的一种体现,买房的人一定会听过一个词语就是房屋权利人,那么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今天律图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房屋权利人类型有什么区别。

一、房屋权利人类型

1、房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以及不可售公房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涉及到的税收有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税。

2、房产共同共有人:房产共同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房产权利人与共有人区别

1、其产权人和共有权人本质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权人的产权在房产证的附记中注明各自的权利比例,在以后出售中,可以按照该比例分得售后的款项。

2、对共有权人只有待该房产的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抵押,换句话说共有权人没有单独处置房产的权利。两者都是房屋的拥有者,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权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证,而房屋共有人持有的是共有权证。

3、其实房产权利人是房产独有,房产共同共有人是房产共有,都是对该房产有处分权利的人,“权利人”为代表,三个人如无约定则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在买卖或抵押、转让的时候需要三个人同时到场签名同意后才可以生效的

4、房屋共有权人应该与产权人具有与其产权份额相应的责权利。房屋共有权人或产权人,任何一方都有提出拍卖房屋的权利,但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

三、相关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房产权利人与共有人区别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什么是房产权利人与房产共有人,它们的意思分别是什么以上我们做了一些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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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包含什么类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有哪些类型,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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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缓宣告主义,也称为宣告犹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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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附条件的有罪判决主义,也称为缓执行主义或执行犹豫主义。
是指当被告刑事责任可能确认时,虽为罪行之宣告,但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其刑罚以促其自新。如果在此暂缓期间没有发生特定的不良事由,则免除其有罪判决。由于这种缓刑制度能够激励犯罪人改过自新,符合现代缓刑制度的宗旨,因而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种缓刑制度。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即非常接近这种缓刑制度。
三是附条件的赦免主义,也称附条件的恩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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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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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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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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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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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 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 利于减轻仲裁和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 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 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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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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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类型包含哪些,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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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刑事处罚罚金的类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刑事处罚罚金的类型包括哪些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这个定义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才有权判处罚金,而且这些罚金是要向国家缴纳的,并非为所有。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罚金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所谓选处罚金,其实指的是罚金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它与主刑一样并列,共判决的时候选用;
2、单处罚金。所谓单处罚金,指的是只能对某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单独判处罚金,而不能选择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所谓并处罚金,是指对特定的犯罪人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等主刑,而且还必须同时处以罚金。两者必须同时处罚。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一种选择型的判处,即人民既可以选择并处罚金,也可以选择单处罚金。关于单处罚金,我国的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前提下,偶犯或初犯、自首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预备中止等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
二、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怎么执行在人民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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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所谓刑事处罚罚金的类型,其实也就是指罚金具体的执行方式,需要注意虽然法律中规定了较多的执行方式,但在具体判处罚金的时候,法官也是需要根据《刑法》中关于此罪的量刑规定来作出,如果没规定可以判处罚金,自然不能作出罚金处罚。而要是规定仅仅只能附加适用罚金,那么也是不可以单独判处罚金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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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区别主要有性质、获取方式、使用年限及权利义务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出让和划拨这两种,出让土地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且在年限上有约束,最高七十年。而划拨土地不同,无需缴纳出让金,使用期限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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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朋友,最近准备买一套新房子,想咨询一下房屋权利人类型有几种,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房产的权属性质与共同共有房产所有权的取得
1、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房产作为一种财产权,人们主要取得方式主要是继受取得即通过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房产所有权。
(1)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属性与使用属性的价值体现,房产买卖包括所有权的转移和占有权的转移。主要有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等几种方式。
(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
(3)接受遗赠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协议,取得被继承人遗赠的房产。
(4)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赠给受赠人,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需要支付对价。
(5)互易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也包括房产与他方的房产相互交换,取得他方房屋所有权的形式。
(6)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二、房产共有关系
1、共有的概念。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又称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共有房产的认定、性质及分类。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笔者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笔者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以及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房屋作为一个整体,每个空间面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按共同共有对待。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居住,购买房产时往往以家庭某一成员的名义登记,因为亲情关系,往往不会在购买时签订共有协议,作为登记记载的人其配偶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就当然属于共有人,而其他家庭成员要作为共有人很难界定。笔者遇到一案例,王某家庭共有四名成年成员,王父、王母、王某与其妻杨某,均在一起生活,后用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王父名下,后因王某与杨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该套房产发生争议,杨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杨某应有一份财产权,而王父称该房登记在其名下,属于王父、王母共有财产,王某与杨某仅仅是暂住。杨某当时购房时已将其夫妻的存款交给了王父,但无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这样杨某就不可能分得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一份。
3、共有房产的处分。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权行使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从法律上讲,共有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购买房屋的,即在买卖房屋时,第三人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会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产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关于房屋权利人类型有几种的回答如上,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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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类型应该怎么办理?
房屋权利人是指享受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和土地的一切权利,对该房屋有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这是就是房屋权利人的权利,那么房屋权利人类型应该怎么办理?这也是很多刚刚买了新房的人问题,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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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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