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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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如果是工作的地方比较危险的话是有可能会受到工伤的,工伤的认定是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标准的,工伤的认定主要是在工作的事件工作的地方因为工作的事情受到伤害才能够认定,关于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如果是工作的地方比较危险的话是有可能会受到工伤的,工伤的认定是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标准的,工伤的认定主要是在工作的事件工作的地方因为工作的事情受到伤害才能够认定,关于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解读: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请

综上所述,关于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如果受到工伤了一定要及时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的人定,当然如果因为工伤的认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的话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先进行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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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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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岗退养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生活待遇基本组成部分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离岗退养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标准计算。
3、对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
4、所有退养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600元。
5、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从签订离岗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二、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原则
1、各单位应按照111号令的规定,遵循“尚差五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原则,开展职工离岗退养的相关工作。
2、单位对退养人员应建立管理台账,特别是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已批准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也不能返聘使用。
4、各单位应加快内部岗位和人员的调整和整合工作,创新劳动组织,充分使用好在岗人力资源,减小因人员退养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于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人均基本工资和退养人数,核减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生产厂和子公司的业绩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业绩工资基数年内不作调整,次年按生产单位每减少1人带来的人均业绩工资基数增量予以调整(不减人单位不享受该基数增量)。
6、集团公司对退养人员生活费单列,各单位据实发放。
三、其它补助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变,仅按新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应原标准补贴额进行补差。
2、201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养的,按本办法确定的离岗退养生活费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离岗退养生活费,如有差异,按就高原则执行。两类人员新的生活费待遇标准,从本办法下发的次月起执行。
3、离岗退养职工可按离岗时上年工资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后期原则上不作调整。
4、在后期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有增长时,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增加离岗退养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记载额度。对担心影响当期实际收入,不愿提高缴费工资基数水平的职工,可向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单位在签署意见后转人力资源部办理。
5、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长时,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在集团公司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补贴。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下降时,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待遇不减。
6、办法中生活费待遇计算办法及标准,仅限在当年当月满足退养条件并在当年当月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若由于个人原因,满足退养条件时未办理退养而在以后办理退养的生活费待遇,将根据情况下调生活补贴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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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下岗职工工伤待遇赔偿?
下岗职工工伤待遇赔偿如下: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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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待工与待岗区别在那里,工资待遇区别?
[律师回复] 企业单位退休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区别有5点。一般来说,如果在国有企业等工资较高、缴费基数较高的工作岗位,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是差不多的。同等级的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更好。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有四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企业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采取挂账缴纳方式,退休时由财政一次划拨记实,缴纳基数为档案工资和离退休费之和。企业养老保险缴纳采取实额缴纳方式,中间不得间断,最少连续缴纳15年,缴纳基数为实发工资或者社会平均工资。
3、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缴纳基础上实行了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作为养老保险补充,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待遇不降低。而企业缴纳职业年金的寥寥无几。
4、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由本人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前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企业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企业更完善,更人性化,退休金比企业更高。但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方式和发放与企业是一样的,不同于全额事业单位。扩展资料:企业单位退休金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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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老工伤待遇是什么?
下岗职工老工伤待遇是: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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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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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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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的待遇是怎样的?
1、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既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2、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3、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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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岗位变动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患者岗位变动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除非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一到四级绝对不能解除,五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三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5)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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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2023有什么待遇,内容是什么?
下岗职工2018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赔偿,具体内容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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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的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
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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