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都有一个产权期限,产权期限就是土地的使用权期限,那么关于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都会规定这一项内容,如果有遇到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要求卖方说明情况,如果和法律规定有出入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责任。
一、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买房是大事一定要弄清楚所有的细节问题。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如果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商品房所有权的存续期限直接相关,是构成商品房价格的重要事实
我国立法采房地一体主义,房屋所有权的享有及行使以合法享有房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但该法未规定自动续期时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但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我国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住宅价格中的成本包括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等费用,而前述费用事实上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之中。因此,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以及商品房的价格存在联系。为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更长、防止以后可能产生的财产减少或不利益的增加,购房者选择购买那些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更多的商品房,是购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不仅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而且在法律上也具有正当性。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认购商品房预约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重要事实。
2、告知购房者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开发商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6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应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合同相对方。因与商品房的使用价值以及所有权的存续期限直接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重要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开发商依法负有将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这一重要事实告知购房者的附随义务。根据房地产的开发周期和市场交易的实际,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但是通常均在合理期限范围之内。合理期限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如合同法第23条、94条、95条、110条
土地使用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在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始就开始计算时间,而房子真正买到手的还要计算出开发商房子的划拨建设发售等所花费的时间,
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没有规定年限也是有发生的可能的,只要出卖方没有存在故意违法的行为,我们都可以不用太多的担心,找到其问清楚情况,然后在将这个内容约定到合同里面就可以了,如果存在违法目的意图的,应该及时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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