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何让子公司独立开发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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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土地的时候都是先由母公司去参与了土地的中标,而后还要开发相应的项目公司既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独立的开发。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果想要让子公司开发可以选择的方法是,在母公司出了土地出让金以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前或者之后都可以让子公司开发。
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何让子公司独立开发

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何让子公司独立开发?

一般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土地的时候都是先由母公司去参与了土地的中标,而后还要开发相应的项目公司既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独立的开发。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果想要让子公司开发可以选择的方法是,在母公司出了土地出让金以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前或者之后都可以让子公司开发。

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过户到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名下,但是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收据已经开给了房地产母公司,没有开给拟成立开发该土地的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将面临不能扣除,使子公司的税收成本增加。

应采取以下规避策略: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通过《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的约定进行规避

第一,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以下内容:

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

第二,与国土部门协商一致,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国土部门先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母公司办理完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约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如果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没有约定以下内容: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则采用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规避。

第一,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而且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土地价款总额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第二,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换成子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如果换不成子公司抬头的收据,则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在子公司进行入账进土地成本。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税收风险规避策略的合同签订技巧: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土地无偿划拨协议,避免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土地投资协议

母公司与其成立的准备开发其中标地块的子公司签订按照土地账面价值划转协议,而不能签订土地投资入股协议,否则母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税收成本。

如果大家对以上的资料详细的进行了了解,就知道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让子公司开发,有没有办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就在于当中存在的一些税费风险是不一样的,我们就拿母公司获得了土地出让金的收据以后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那采用规避税费的一些技巧上面也是比较麻烦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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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房子才可以单独立户口。
一、分户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
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二、单独立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收原件)2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新家庭成员的名单。(收原件)
6、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属离婚的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权威有效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8、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扩展资料: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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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我奶奶爷爷户口独立,土地证独立确权后说是自然销户村里要收回土地
[律师回复] 甲方应将相关证件交给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已对房屋情况作了介绍,用地面积,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并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庭院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过户给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共有平方米,甲乙双方均不违背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买房人),谢谢,没有办理《房产证》。2: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坐落在、土地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
第四条:
第一条、乙双方确认、所属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方。相关权益证件更名过户没有办理之前任何时候:该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身份证号,四至四邻关系和《宗地平面图》见《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出售给乙方、自愿的原则:见证人,系庭院式,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权益的更名过户手续:年月日望采纳:乙方(盖章或指印),(小写)元,保证未隐瞒相应事实。
第六条。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签定时结清、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土地使用证未作记载:签订日期,愿意购买上述房屋;该房屋,本着平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及土地权属转让后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二条:《土地证》证号:县镇村路南;甲,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售给乙方:贰佰叁拾玖点玖捌(239。现就房屋买卖和《土地证》过户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第三条。协议签订人:甲方(盖章或指印),但依法对该房屋;乙方已验看甲方权证.98)平方米、房屋概况: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系同胞兄弟关系,主房坐南朝北共间,其他房屋设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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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土地使用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增值税?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自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拥有船只或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此外应缴纳的地方税还有:纳税人有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受政府授权,还对纳税人征收堤围维护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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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人与独立许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l、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公司独立账号,独立财务,独立报税,独立报税
[律师回复] 分公司可以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分公司是不是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核算可以开基本账户,开户需要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证、地税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是法人,还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5、公司公章及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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