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在原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应当履行新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是保障我国相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有效法律文书,我国对这类法律文书与已全面的保护。相关的劳动者在未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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