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折骨折工伤认定漏报是否影响费用的报销?
如果在工伤认定时遗漏一处是没有关系的,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会有病例记录,上面会写明受伤的具体情况。而首次病例很有可能漏掉员工的伤情。不影响最终的费用报销。只要是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就可以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工伤认定应注意什么?
1、关于证明材料的调取。
调取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复印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核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类笔录,应当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行政执法人员(2人)、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被调查人、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对于原告在诉讼阶段才提出的反驳理由,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原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新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有要求补充证据的权利。
因为病情本身就是在医院后续治疗的过程当中会检查得越来越清楚的,只要是在工伤认定书还没有下来之前,自己认为漏报的可能会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影响的,随后也可以及时的向社保局再补交相关的病历本就行了。但是,不管是骨折还是其他的情况,工伤认定漏报和最终领取工伤待遇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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