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后 协议变更什么情况下是可以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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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进行买卖是要签订协议的,但是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进行协助变更是要在一定的情况下进行的,那就是在合同没有法律效益,签订合同当中的内容双方不能够履行,非人为不能够履行相应的事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协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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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合同,进行协议变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撤消合同。

1、 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主观错误造成的,但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 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房屋以明显低价出卖给他人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 因受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房屋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裣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内容上必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第二是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另外必须是拆迁人将该补尝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时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约束条件是,必须是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设定关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限制,容易为消费者滥用。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这一条不能滥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为限制。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撤销房屋购买协议是指什么?

可撤消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撤消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归于消灭。可撤消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既享有权的一方可行使撤消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抛弃撤消权而使合同继续生效。

可以看出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一般都是因为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撤销,如果是当事人想要撤销合同一般都是需要有因为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可能实现,或者是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间没有履行合同当中的义务,只有这样才可以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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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身份证号: ) 及家人:
  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包括公推面积)共计101平方米,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转让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价格: 付款方式:
  
二、 房屋权益: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后,将该房屋的全部钥匙及相关资料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即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后,该房的所有产权(包括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债权债务或抵押他人等手段,从而造成乙方损失;如有上述情况,则由甲方承担后果,乙方可以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三、 其他补充协议:
  
1、如果今后房屋拆迁,该房所有的赔偿金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索取,同时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
  
2、如今后乙方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甲方提供有关方面的证件资料,甲方必须无条件保证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 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遵守,为慎重起见,特定:若违约,则按违约时市场价三倍赔偿给对方,违约者后果自负。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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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同意,自年月日期,《__协议》中__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__公司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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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单位:由原___变更为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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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原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返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圆)给丙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已经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确认房屋内装修及设施、设备与《原合同》中描述一致,无损坏或丢失。
六、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规定承租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支付。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出租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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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厦门市 的店面签订了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该租赁合同的变更事宜做如下补充:
一、从 年 月 日起租赁合同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用于经营 。
二、乙方同意其根据租赁合同交纳的合同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丙方凭合同保证金票据原件到甲方处办理退还手续,该合同保证金退款账号由 变更为 。
三、经丙方确任其正式有效通讯地址为: 如上述有效通讯地址有变更,丙方应于地址变更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有效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当甲方就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事项向丙方以挂号邮递形式送达通知时,以上述地址为唯一有效地址,甲方邮递信
件自邮件投寄该地址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已正式送达且丙方知道通知内容。依据送达文件,甲方可参照租赁合同相应条款采取必要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转入丙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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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店面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许可和相关证照,并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丙方保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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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若乙方逾期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拒绝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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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扶养协议的内容,变更抚养协议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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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只要不违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长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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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自己约定)。
5、其他约定。最后,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还需要裁定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得到法律保护。
二、变更抚养协议需要哪些材料变更抚养权有二种方式:一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对抚养费等达成明确的内容并履行;二是到人民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人民裁决。如选择解决,需要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户口本,离婚判决书,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人民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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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价款的分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又可分为工程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
索赔方式解决合同价款,解决过程承发包双方耗时耗力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方法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二、变更合同价款的注意事项
(一)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1)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2) 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费调减。(9.6.3)
(二)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
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三)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
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四)不可抗力
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五)措施项目费
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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