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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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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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什么责任?

(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是法定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连带责任承担比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影响

(一)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二)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四)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未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对劳动者本人会产生影响,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且该劳动者对他原属公司造成影响的,不仅劳动者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绝不是喜闻乐见的结果,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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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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