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有哪些?
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两者之间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
比如部分行业的销售业务员,业务员并不需要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场所,也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底薪也无销售任务,只是在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报酬。再比如运输行业的挂靠关系,挂靠人以自有车辆雇佣司机跑运输,只是通过运输企业办理营运证,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但实际上司机并不服从运输企业的管理和遵守规章制度,完全听从挂靠人的指挥,也由挂靠人直接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与运输企业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3
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完成单位所安排的业务,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在成立过程中雇佣员工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除满足上述1、2两个条件外,所从事的活动是企业设立过程中业务的组成部分,当然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成立首先是看有没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只要确定了劳动事实便可证明工作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劳动者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该公司的通勤卡、工作证等员工必备物品,便可证明其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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