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及工伤人员是没有退休待遇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不是1-4级的,退休后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该享受的之前都享受过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参保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养老金在计算时是按当时的社会平均月工资职工缴费年限1% 职工全部缴费/计发月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政策有观点认为: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规定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因此,1-4级工伤职工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主要理由是:从《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内容上下文连贯性分析,1-4级工伤职工不缴纳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是立法本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机构、组织“法未授权皆禁止”的基本要求。因此,1-4级工伤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社保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会是违规行为。
而某些地区的现实情况恰恰与上述观点相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4月25日颁布《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7]71号)明确规定:为切实维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经研究决定,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陕西省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文件中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鉴定为1--4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可以由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各自按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受伤职工的角度考虑,如果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无法领取养老金的,根据“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受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很可能只能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可见,如果不为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受伤当时距离退休年龄的时间越长,其退休后的待遇越低。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在单位所受到的工作上的伤害经过鉴定已经达到了一到四级,也就说明他们可能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担任原本的健康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了,但是因为他们在受伤休养之间已经享受过法定的待遇而不应该在退休后还继续有更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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