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比如,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在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该残疾人才能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更多的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一般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4、对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或身体损害的程度;
5、受害人自身及家庭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