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解决去职申请的,劳动者应当将去职报告提前邮递到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应当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3天,到时后能够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