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
(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三)、
(四)、
(六)、
(七)项规定的行为的。
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