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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人身保险的利益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0-11-05 吉林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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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方式的多样性,购买保险的家庭越来越多,其投保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时下对于离婚时保险利益的分割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按交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有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等等,很不统一。对于该问题,笔者拟结合自己处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情况,仅就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谈一点自己的浅陋之见,姑且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基本概念。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保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另外还要明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概念: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作法及其缺陷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好确定的就是所交的保险费,因为这个数额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保险费,共3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1.5万元。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200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举例说明,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共计3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2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方式的多样性,购买保险的家庭越来越多,其投保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时下对于离婚时保险利益的分割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按交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有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等等,很不统一。对于该问题,笔者拟结合自己处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情况,仅就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谈一点自己的浅陋之见,姑且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基本概念。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保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另外还要明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概念: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作法及其缺陷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好确定的就是所交的保险费,因为这个数额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保险费,共3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1.5万元。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200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举例说明,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共计3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2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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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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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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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民事纠纷案件涉嫌犯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发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则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
当发现的犯罪属于刑事自诉范畴时,即使当事人未能主动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亦应当依照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展开审理工作。
倘若原告有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出相关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可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刑事庭进行审理。
然而,若所发现的犯罪涉及到公诉案件,法院则应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暂时终止审理,同时将所掌握的相关情况或线索迅速移交给具备侦查权限的侦查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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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保险包括保险利益?
期待利益保险是包括保险利益的,当期待利益保险中的期待利益受到了损伤的时候可以向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要赔偿的。同时期待利益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候就建立起来的预期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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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信用卡欠款银行有权利从储蓄账户扣钱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常规情况下,若用户的信用卡出现拖欠款项的现象,其储蓄卡内的资金并无法自动实现扣减。
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尽管信用卡及储蓄卡皆隶属于同一家金融机构旗下,但它们实际上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运作与管理。
进一步地探讨,信用卡业务通常由专门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全权负责运作;
而储蓄卡事务则交由特定的储蓄卡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
如果您选择将储蓄卡与所拥有的信用卡相绑定,以方便进行还款操作,那么在信用卡发生违约行为,并且储蓄卡中具备足够的资金时,系统便会自动执行划账操作,从而用于弥补信用卡债务。
然而,在极其特殊的案例中,若持卡人持续拖欠款项超过一定的期限,银行或许会对该持卡人在本行的储蓄账户实施强制转账,但这种情况绝对不会涉及到其他他行银行卡中的资金划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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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保障自身利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没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保障自身利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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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跨国民事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境外人士、无国籍人员以及外资或外企等相关主体在我我国领域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应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皆应遵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其次,根据我国《民诉法》所明确规定,只要是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都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再者,任何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认可之后,方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承认和执行其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请求,我国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参照我国已经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裁定予以承认之后,该裁决方能具备法律效力,如需执行,则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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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商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对于“离婚纠纷中商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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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责但是对方不来签字会影响保险处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所述情况下,若事故的全部责任归属于您本人,然而对方并未予以签字认可。
针对此种情形,您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出具正式版本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仅需双方签字确认的乃是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正式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强制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实际上,交警部门会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向各方送达,如对方在接收时同意签收则无需再次签字确认,无论是否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获得该份认定书,您便可与保险公司及对方展开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倘若对方仍未积极配合,您可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对方提供必要的手续以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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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针对那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要对“危房”这一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它所指向的是那些由于长期疏于保养、结构稳定性差、地基沉降明显、墙体出现严重裂缝以及其他建造质量问题而潜在着倒塌事故风险的建筑物。
其次,当某个房屋引起了是否属于危房的质疑时,房主可以委托适合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与鉴定。
若经鉴定后证实该房屋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便可将其归类为危房。
接下来,便是关于危房拆除的具体程序。
当某栋房屋被确认为危房之后,相关部门会向房主发出拆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拆除工作。
如若房主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最后,我们来谈谈赔偿事宜。
在危房拆除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则需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甚至可能会提供临时性住所或安置点以供选择。
当然,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始终是首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尽全力避免因拆除作业引发的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事件。
综上所述,危房的拆除行动旨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对于这类危房,必须尽快采取相应的拆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亦须尽力保障房主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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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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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身故受益人顺位是什么?
保险身故受益人顺位是按照继承的顺序来进行确定,也就是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受益,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父母和祖父母。实际上相关的利息就是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所以应当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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