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能够证实案件真相的各种各类材料,均可视为法定证据。这些证据的范畴可以细分为:
(一)实物证据;
(二)书面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受害者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驳;
(六)专家监定意见;
(七)经过勘验、检查、辨认、调查试验等程序获取的记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然而,证据必须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后,方能发挥其在验证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已经被认定为真实可信的证据,才可能成为最后确定案件审判结果的依据。具体针对非法行医罪的证据要求而言,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首先是行为人没有获得医生职业资格的证据;
其次,行为人未经许可且频繁地以医学治疗为职业活动的证据;同时,还应提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情节严重"或以上法律后果的相关证据,比如:
(1)导致就诊病人的轻度受伤、器官组织损伤并引发一般的功能障碍的情况;
(2)引发某些流行病或传染病的传播风险,或者对公共卫生带来潜在威胁的情况;
(3)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医疗设备护理病人,从而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
(4)被地方卫生管理机构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的行为;以及
(5)其他被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类型的情况。另外,行为人故意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同样必不可少。上述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充分详细调查和核实,并且在保证真实性的基础上,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从而能够排除大多数合理的质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